本网讯( 裴玲 涂乐)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的,应予以准许。近日,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准许原告余英与被告林峰离婚。
原告余英与被告林峰于1990年夏季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1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7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林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 2000年年初,被告林峰因投资煤矿失败,性格变的极为暴躁,双方自此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5月,被告林峰父亲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林峰的性格变得更加古怪,致使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原告余英遂带着女儿林仙搬回娘家居住。2005年年初,林峰突然外出且去向不明。2005年末,余英和女儿搬回家中居住,至今未见林峰回家,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女儿林仙向法官陈述,父母亲有段时间经常争吵,因为当时自己很小且父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所以没有离婚;父亲离开家后,从来没给家里打过电话,也没往家里寄过一分钱,自己对父亲的印象都很模糊了;母亲这些年过的很辛苦,希望法院准许父母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被告林峰自行出走长达八年,期间一直未与原告余英联系,亦未对女儿林仙尽抚养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