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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否直接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作者:史献梅 秦华 发布时间:2013-01-21 10:36:01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否直接强制拆除?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是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四被告在联合执法拆除违章建筑各自所起的作用是什么,是否是实施具体拆除行为的共同主体。在认定四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违法时,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四被告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供据以拆除涉案房屋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确认四被告拆除党保珠房屋的行为违法是正确的。因四被告在实施拆除行为中是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了该行为,因此四被告的行为是共同行为。判决四被告行为违法,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指导意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借鉴意义。
裁判要点 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发现违章建筑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被告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行拆除是违法的。 基本案情 原告党保珠在拟在回龙村建一旅馆,党保珠于2011年初准备建房,同年4月1日向辉县市上八里镇回龙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并分别在申请表及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建设用地落实情况鉴证表、土地补偿证明上分别加盖了辉县市上八里镇回龙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随后原告党保珠在回龙村一处357平方米的山坡土地上开始建楼房,2011年4月19日在一层主体已盖好、二层尚未建好的情况下,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向辉县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一份协助拆除申请书,称党保珠擅自在回龙村占地建房,请求协助拆除。4月20日,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上八里镇人民政府80余人乘坐10余辆执法车辆和辉县市公安局驻国土资源局民警驾驶警车,并带铲车一部,到上八里镇回龙村党保珠建房现场,用铲车将党保珠的房屋部分捣毁。 裁判结果 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作出(2011)获行初字第136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党保珠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新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四原审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供据以拆除案涉房屋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据此确认拆除党保珠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辉县市公安局在实施拆除行为中是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了该行为,所以四原审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行为。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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