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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划分
作者:周启印 发布时间:2013-01-18 08:53:45
亲朋好友聚会,在饭桌上喝酒聊天,是一种常见的联络和增进感情的方式,无可非议。但若因饮酒造成人身伤亡则有可能引发民事纠纷的发生,在法院审理中对共同饮酒人的责任如何认定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首先,共同饮酒人因劝酒而导致人身伤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会在酒后处于意识模糊或无意识状态,从而丧失保护自己的能力,还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害。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或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仍实施灌酒行为或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或没有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饮酒人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此,结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应不局限于法定义务,应将一些非法律明文规定但现实中又非常重要的义务纳入其中,以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共同实施喝酒这一先行行为,就必然产生对共饮人的照顾这一附随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而导致损害后果的,理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人们的饮酒习惯,引导社会健康饮酒,文明饮酒。 其次,共同饮酒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承担的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共同饮酒人分别劝酒的行为以及死者自身原因,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各劝酒人应根据情况按照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论。比如,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因身患疾病不能饮酒,或因病愈不久等原因不宜饮酒,或者有其它证据足以证明某一共饮者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力劝、强劝其共饮,就可以认为劝酒者在主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过失。若不知,而只是礼节性的劝酒,可适当减轻其责任。另外,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再次,受害人也应当对其过量饮酒带来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饮酒为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的饮酒习俗。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要学会控制自己,适度饮酒。一旦喝出意外,害人害己。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相应责任。 “小酌怡兴,大饮伤身”。我们要以更加理性的方式重新审视历史悠久的“劝酒文化”,提倡适量饮酒,文明饮酒,这样才能尽酒之效,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构筑健康的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唐河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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