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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骗子设“掉钱捡钱”骗局被识破后实施抢劫
发布时间:2013-01-11 08:56:57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及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圭化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木萍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判处被告人覃厂井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因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圭化、吴木萍、覃厂井、李因王共四人经事前密谋,利用他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事前准备好作案工具存折、现金,由两人负责寻找、确定作案目标并通知其余两人,之后,又由一个故意在被害人面前假装掉钱,一个负责捡钱并以见者有份为由,引诱被害人至偏僻的地方分钱,负责假装掉钱的一个便会出现,问被害人是否捡到了钱,并要求被害人将身上的钱取出确认,被害人为了以示清白便会将钱拿出。此时,负责捡钱的人也会像被害人一样,将钱拿出,并将被害人的钱及用于作案引诱被害人的钱都放进事前准备好的袋中,再趁被害人不注意将钱掉包,便说被害人没有捡到钱,将已被掉包的袋给还被害人后就离去。或者,会问被害人是否已将捡到的钱存到银行,骗被害人说出密码后,便将存折掉包后取钱。上述四个角色的分配均为随机扮演。

  2012年4月12日中午,被告人吴圭化、吴木萍、覃厂井、李因王决定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作案。被告人李因王、覃厂井负责物色好作案目标被害人杨大紫后,在桥圩镇江北路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松马分社里,由被告人吴挂华将事先准备好的钱假装掉在地上,被告人吴木萍故意在被害人杨大紫面前捡起钱,并以分钱为由引诱被害人杨大紫至桥圩村白楼屯往324国道线出口处的水泥管道制作场,正要分钱之际,被告人吴圭化出现并质问是否捡到钱。被告人吴木萍将其身上的钱物拿出并放进将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里以示并非其所捡到的钱,并要求被害人杨大紫将她身上的钱拿出过目后也放进黑色塑料袋里。被害人杨大紫为了示明其身上的钱并非捡到,也将其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2000元钱放进黑色塑料袋里。被告人吴木萍趁被害人杨大紫不注意将黑色塑料袋调包给还被害人杨大紫,便与被告人吴圭化已到信用社对质为由一起逃离现场。在被告人吴木萍、吴圭化作案的过程时,被告人李因王、覃厂井在附近望风。案发后,四被告人每人分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吴圭化、吴木萍、覃厂井、李因王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石卡街再次作案。被告人吴木萍、李因王物色好作案目标被害人黄韦凡后通知被告人吴圭化、覃厂井,又继续物色其他作案目标。被告人吴圭化便在石卡电信支局门口假装掉钱,被告人覃厂井在被害人黄韦凡面前捡起钱,并以分钱为由引诱被害人黄韦凡对面偏僻小巷,正要分钱之际,被告人吴圭化出现并质问是否捡到钱,以被害人黄韦凡捡到钱为由对其搜身,搜出现金人民币2000元、存折二本及密码条,被害人黄韦凡马上抢回密码条并撕碎。在被告人覃厂井趁机将一本存款金额为47034.92元的存折掉包后,便将现金、掉包后的存折给还被害人黄韦凡,被被害人黄韦凡当场发现存折被掉包,被告人吴圭化、覃厂井遂逃离现场。被告人吴圭化在逃跑的过程中,殴打被害人黄韦凡摔倒在地。随即,被告人吴圭化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贵港市公安局石卡派出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圭化、吴木萍、覃厂井、李因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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