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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机店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3-01-14 15:09:21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1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邓伟拘投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邓伟到南昌县莲塘镇的某茶楼里的赌博机店里上班。当日22时许,姜小军、骆平平、彭敏等人到店中玩赌博机,并在店中吸食毒品麻古。被告人邓伟作为店里的工作人员,因担心影响生意,继续容留上述人员在店里吸食毒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伟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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