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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20天内7次飞车抢夺女性提包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3-01-11 15:02:04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一“93”后小伙,在20天内7次驾驶摩托车,由后座上的同伙抢夺七名被害女子7只女式提包,抢得财物价值共12000余元。2012年12月20日,江西省于都县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胡飞不服该判决后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了该案,并将择期宣判。

  2012年6月29日至7月19日,胡飞先后七次伙同他人,由其驾驶摩托车,其他同伙侍机抢走七名女性被害人的7只女式手提包,抢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4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飞主动交待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飞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胡飞主动交待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该院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飞犯抢夺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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