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秋华)
家住广西灵山县的宁某和骆某都是90后青年,年纪轻轻不思读书上进,却幻想不劳而获。2011年10月,两人合谋飞车抢夺,走上犯罪道路。近日,宁某和骆某因犯抢夺罪,双双被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宁某领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骆某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10月22日18时至19时许,宁某和骆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到灵山县灵城镇,趁人不备实施抢夺。在一个小时里,宁某和骆某作案两起,分别抢走了陈某和张某手提包、钱包,共抢得现金人民币450元及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手机三台等物。作案后第三天,公安民警将涉嫌抢夺的宁某和骆某抓获归案。2012年3月20日,公诉机关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宁某和骆某犯抢夺罪。
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宁某和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抢夺罪。两人在抢夺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事前密谋并积极实施抢夺,均是主犯,应按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两人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抢夺,应对两被告人从严惩处。骆某在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