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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疑他人与妻有染 上门理论被打成重伤
发布时间:2013-01-04 10:41:50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广西隆林一男子因怀疑他与其妻有染,上门吵架反被他人打成重伤。近日,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俞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间,被告人俞某祥因怀疑被害人陈建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09年7月7 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陈建酒后持一根木棍来到被告人俞某祥家,要找被告人俞某祥论理,被告人俞某祥担心发生冲突而到后院躲避。被害人陈建找不到被告人俞某祥,在旁人的劝阻下离开被告人俞某祥家,凌晨三时许,被害人陈建又进入被告人俞某祥家寻找俞某祥,混乱中推倒被告人俞某祥的岳母项英,用板凳击打被告人俞某祥的妻子吴秀。此时,在后院躲藏的被告人俞某祥从后门冲进家里,在堂屋火坑边用砍柴刀朝被害人陈建身上乱砍,将被害人陈建砍致多处受伤。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陈建的伤势为重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俞某祥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陈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祥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属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行为,诉讼中被告人俞某祥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祥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俞某祥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经查,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用刀砍伤被害人时存在防卫性质。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但被害人陈建在本案的起因中,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存在较大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俞德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俞某祥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原因,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犯罪相比较,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其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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