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车辆全损索赔遭拒 法院判决部分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04 08:46:19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伦军)
12月29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主因保险公司拒赔车损险的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平安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2010年5月,原告李慧琳购买了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并在被告平安财保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损险为209860元,保险期间为2010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14日二十四时止,合同还约定免责条款。2011年2月12日,原告的朋友蔡某驾车由钟祥市返回潜江市,其所驾车辆为避让坑洼,与一辆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四人受伤、李慧琳车辆全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通知被告进行了现场勘查。经鉴定,原告的车辆推定为全损,重置价格为325432元,损失价格为263100元,残值为20000元。因被告司拒赔,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某财保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车辆全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被告所称的免责事项,不符合合同中“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的约定,且被告提供的“投保人声明”的格式内容,只能证明提示了投保人注意,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并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原告作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故被告所称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请求部分获得支持,遂判决被告支付车辆损失险17万余元,被告已自动履行。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