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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为挽回损失拒赔事故险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07 11:15:23


     本网讯(通讯员 唐艳)   原告唐某在其投保的车上加挂车,该车是否应获得赔偿。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唐某诉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唐某系桂CK00x3车车主,2012年2月5日,覃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桂CK00x3、贵APL1x2、贵ANW9x1、贵F047x5车、贵F050x8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桂CK00x3的保险人报案,并按照保险定损确认书确定的损失赔偿了上述车辆的损失,现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拒绝赔偿。

    被告代理人辩称:本案应该查明,事故中的车辆贵APL1x2、贵ANW9x1、贵F047x5车、贵F050x8实际损失情况,同时还需要查明对于上述的损失唐某应承担怎样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被告承担保险合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合同义务。同时要求法庭查清原告是否有加挂车这事实。

    庭审中:原告承认自己有加挂车,原告认为加挂车也上了保险,不影响保险公司赔偿。但是被告认为,冀JQ6x8挂车2011年已经报废不存在了,保险合同自然解除了,一辆不存在的车保险合同也没有必要存在。二挂车报废的情况下,原告用了另一辆车挂上了报废车的挂牌,显然与原有的车辆信息不一致,原告认为交强险存续是不符事实。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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