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农伊琳)
认为原告李某已获交通事故赔偿及系酒后驾车为由拒绝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保险,被落下一级伤残的原告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保险金人民币6万元。
2009年3月31日,原告李某与田东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由银行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处为原告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在保险期限内,李某因交通意外事故致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6万元,被告以原告李某系酒后驾车及已获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未果,因此决定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恪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法享有保单中的权利,相应地被告作为保险人应承担理赔义务。被告认为肇事车已向原告赔偿,则不应再行赔偿,且主张原告是酒后驾驶,不同意赔偿。由于肇事车主给予原告的赔偿属侵权的法律关系,且合同的目的也不相同,故不属重复赔偿。对于原告具有酒后驾驶的情形,其酒后驾驶并非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