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投保车辆撞死人 保险公司被判赔付13万元
发布时间:2012-10-24 13:29:21


     本网讯(通讯员 苏家发)   近日,江西修水县人民法院溪口法庭审结一起被害人亲属与肇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受害人妻子及子女等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3346.85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16时许,在溪口镇胡家路段处,被告刘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将行人胡某撞倒,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死者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刘某的家人为了使刘某能尽快取得取保候审及从轻受到刑罚处罚,积极与原告方协商民事赔偿事宜。2012年3月17日,经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四原告与被告刘某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刘某同意赔偿死者胡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5000元,死者胡某某住院期间医药费由刘某负责。因被告刘某未全额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妻子及子女遂将刘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系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系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于法不悖,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依法承担赔偿四原告因胡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民事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修水支公司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而且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民财产保险修水支公司应依法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超过调解协议的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