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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变态猥亵14岁男童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12-28 15:10:31
本网讯(郭健)
一名有犯罪前科的男子尾随14岁的男童至其家中,强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长达两个多小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2年12月1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审查明,被告人姚肃,1978年出生,2011年9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姚肃尾随被害人小群(男,1997年10月出生)至其家中,强行将被害人拉入卧室,脱掉被害人衣裤并将其按在床上,两次鸡奸被害人,对其实施猥亵长达两个多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肃为满足性欲和精神刺激,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姚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又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取得被害人母亲的有条件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姚肃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姚肃不服判决,上诉至赣州中院,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姚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母亲的有条件谅解,原判在处刑上已予以了体现,上诉人姚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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