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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伙同他人拐卖儿童数罪并罚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7 16:38:57


     本网讯(蒲开明)   2012年10月24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扎思(国籍不明)、赵阿福、李扎努、李娜体、李老四、陈二彬、李娜药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二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初,被告人李扎努伙同刘石金以外出打工为名,将云南省澜沧县拉巴乡密巴谷寨女孩被害人小赵(1995年6月24日出生,化名)拐骗至云南省孟连县孟连大桥头交与李娜体卖与他人。

    李娜体、扎思、赵阿福三人联络后,由赵阿福驾车从孟连大桥将李娜体、扎思、小赵带到云南省西盟县一旅馆入住。扎思、赵阿福要求李老四四处寻找买家。李老四、李娜药到该旅馆与扎思等人汇合后,由李娜药等人看守小赵。

    入住旅馆第二天晚,赵阿福将小赵强奸。滞留旅馆期间,因李娜体对贩卖小赵要价过高,赵阿福、扎思共谋由李老四将小赵转移,并对李娜体谎称小赵已经逃跑。随后,扎思付给李娜体50元路费,李娜体便离开旅馆。

    李老四又联系陈二彬,并与陈二彬议约定以3万元将小赵卖与酉阳县人汪勇,同时安排李娜药将小赵送至昆明交予汪勇带至家中。

    此后,小赵与汪勇共同生活了三年,2012年3月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扎努、李娜体、扎思、赵阿福、李老四、陈二彬、李娜药等人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李老四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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