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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情与法律在实践中的关系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2-08-20 09:17:12


    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是个敏感而相对中性的话题。关于人情,本人认为是指一个理智的人应该具备的良知与道德;往往存在于人们的良心发现上,更体现一种人之常情。也可以说是“性本善”中的“善”一面。具体也说不上是什么意思,反正只可意味,不可言传吧。而法律是死的东西,是一种意志的体现,条条都有明文规定,但有的可以灵活运用。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这样的“规矩”吧。

    如果说人情是晨光中绽放的绚丽花朵,那么法律则是黑夜与黎明之间绽放出来的一丝光亮;一个象征美好,一个象征驱除邪恶迎接光明。不难看出,人情的发挥需要法律去维护,而法律的作用则会让人情更完美。由此,可以得出,人情和法律是相互的关系,两者相互存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香港适用的是英美法系的法律,而人民陪审团的作用在其中就发挥了很大作用。在香港,每个市民几乎都可能成为人民陪审员;而且是在开庭前不久才会接到通知,其作用很简单:他们不一定需要很专业的知识,而法庭需要的只是他们所谓的“人情”,即用他们“良性”的眼光去判断案件,得出他们所认为的结论;之外再加上法律的灵活应用,得出的结论堪称完美与公正,这是典型的人情与法律的巧妙结合。只可惜,这样的制度体制在大陆并没有实现,比起这点,我们是值得去学习学习的。因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员需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在当地要具有一定的威信,同时要通过人大表决通过才能成为人民陪审员。这一层层的关系,得出的陪审员质量虽高,但却只得出可怜的几个陪审员罢了,而且是轮来轮去的,这样的话真正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同时,这在很大程度上还可能会引发绚私舞弊的腐败现象。现实告诉我们,在中国,人民陪审员作用,大部分微乎其微,几乎不发挥什么作用,很多只是作为一个形式坐在那儿。不可否认,中国法制制度相当完善,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却出现了很多问题,这值得大家去关注!如果在中国,也能做到把人情与法律很好的运用到办案中,那可是皆大欢喜的好事啊。

    以上是人情与法律相互的一面,但在现实中往往也会表现为单独存在。或者说两者有一方比重稍突出,以至于表现得不够合理。以下就这方面,我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在现实生活中,被害人会说法律是有情的,因为它伸张正义,维护和平,公正对待善恶;而被告往往会说法律是无情的,因为它过于严厉、过于冷酷。两种观点,各有看法,各自都站在自身利益角度去审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这一点上,可以说法律是无辜的,人情也被乱用了。为什么会这样?人们为什么只会去谈论法律而往往忘了人情的存在?而如果没有人侵犯,那法律又怎么会被这样看待呢?的确得好好想想。我认为结果是:法律是一名乐于付出的志愿者,它宁愿忍辱被骂也要坚守职责,它更希望这世界和平安康,这也是它之所以存在的历史使命;而人情也始终陪伴在法律身边,展现刚与柔的魅力。法律往往以它特殊的“身份”被人们挂在嘴边,而人情却是印在人们心中的,正如此,人们对法律给予更多地评价也是正常的。

    其实,法律也是很无奈的,因为它有时候不得不忍受情感的摧残而作出本不愿做的判决。我就亲身目睹到这样一个例子:

    黄某系务农,小学文化,因涉嫌滥伐林木,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案由如下:黄某自称,其所伐林木属于自家经营的经济林,由于子女马上上学读大学,家庭困难,现无法支付必要费用,特砍伐自家杉木加工变卖,用以供小孩上学。自己明知无证砍伐林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自己已多次申请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而相关部门却一托再托,在不得己的情况下才无证砍伐的。所以对于自己被起诉,其称属无辜行为,是迫不得已的,希望审判长核实事实,维持自己的不得已行为,让即将上大学的小孩得以安心上学,别无遗憾。在对当地群众的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遇到了许多无奈的问题。如:1、被告确实家庭困难。2、该子女收到了录取通知书,而高昂的学费对这个贫困的家庭是多么大的负担。3、被告确有一片杉木林,其价值可以让子女实现当前学费问题。4、被告子女不可以辍学,贫困的家庭需要知识分子去改变现状,上学是他们唯一的希望。5、被告无犯罪史,属正直老实农民;等等。这是这个案件最集中的几个问题。

    面对人情、道德、法律之间的冲突,坚定的审判长还是作出了判决,虽然适当减轻,但还是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

    可以想象,接到判决书后,这个贫困的家庭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作为一个局外者,谁不同情这样可怜的家庭?

    回头想想这个案例,很鲜明地传达了法律无情的一面,为什么?就人情方面来说,因为它违背了人情中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违背了在社会存在之中人最善良的那一面。法律是用来处罚坏人的,可为什么做了不算是“坏事”的人也被处罚了?法律的权威需要维护,但这却是在牺牲了人情中最善良的一面后去维护其“尊严”的。这多叫人辛酸!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认为不应该惩罚这个老实的人,希望能够网开一面,就当作做件善事,但法律在这一点上是无情的,它做不到,简单地说,它不能破坏“规则”。如果心软,感情面对,后果会很严重。将会助长更多的犯罪,国家将不得安定,社会将不能长治久安;它选择了无情,因为它明白自己必须要对历史负责。

    一个人可以从无情到有情,也可以从有情到无情。同样,法律有时虽无情,但也有有情的时候,它也在不断自我完善,争取做到最好一面,真正为社会做贡献。抛开法律的无情冷面,让我们走进法律的有情岁月。有这样一个案例:

    曾有这么一个典型例子。在一栋楼的上下两层分别住着李某与张某两家,两家都分别获得了房产证,具体为一楼所有权归李某,二楼所有权归张某。两家都需先进走道后才能各自进家。本来两家和睦相处的,可因为一件琐事,从此各不相让。两家越闹越大。最后,李某干脆封住了上二楼的楼梯,原因是一楼所有权归他,也意味着楼道是他的。张某很无奈,只好把李某告上法庭。法官对各自所属权确权后认定:房产证上确实规定了一楼归李某,二楼归张某,而对于过道等却没有规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确实没有侵犯张某权利,是在享有自己权利。

    对于这样的案件,从人情角度看,一般人会认为李某在钻法律的漏洞。很显然,李某没必要这么做,它是违背自己良心的,没有人情的!审判的法官很理智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他根据法律中有关规定和法理中的公序良信原则,综合主客观因素以及常理,判处李某败诉。判李某让出走道,因为李某行为已违背了一般常理,超越了道德底线,有悖于公序良信原则。相反,如果还是按照条条法律的规定来办案,那么李某肯定会胜。在此,法律表现出了它有情的一面。

    法官非常聪明的处理了这件事,不禁让人拍手叫绝!这也是法律在无情的场面下有情的一面。

    其实,有情与无情,都是人们主观上的判断罢了,并没有绝对的好坏。因此,学会用理性眼光判断才是重要的,正所谓“人正就不会怕影子歪”嘛!

    这是现实生活中与人们关系最密切的两件小事,可以想象,这样普通而又麻烦的事得不到解决,长次以往,人们会怨声四起,社会将会动荡不安。在此,法律发挥了它友善的一面,体现了自身价值。仔细看会发现,法律本身也存在许多漏洞,但它也在不断自我修复着。从无情向有情,它很好地处理了本不应该发生的纠纷。这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例子。如今的社会,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甚至有少补一元钱也会闹上法庭,最后得以很好解决这样事的发生。可以看出,法律的有情一面最终更多的被人们所接受了,法律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为积极向上的生活需要法律帮助;安定和谐的生活需要法律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更需要法律促进。

    以上是人情与法律在制度上的一些关系,都说世上没有绝对的事,我们分析事物需要用理性眼光看待,要学会用全面地矛盾地观点分析,把事物联系起来,又要一分为二,同时,既要看到好的一面又要看到不足的一面,这样才能更好的把握事物,法律与人情同样没有绝对的界限,它们是互相存在的一个整体,把它们之间只往一个方面考虑只会误导思维。同时,用联系发展的观点处理好它们关系,抓好主次,善于分析。可以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意识的提高,法律有情的一面将会被人们所欣赏,成为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旗帜,虽然在目前情形下,法律还有很多不足的不完善的地方,但它已经逐步完善地发挥了它神圣的职责,而且相信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会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事物总有发展的阶段,总会有曲折前进的步伐,但总会在曲折中不断前进。

    “平生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法律无情的烟雾会渐渐滤去,善良的人情将会散满人间,明媚的阳光必将照耀大地。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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