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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支付令申请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孙燕 杭欢欢 发布时间:2011-12-19 13:48:21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相对“简便”的督促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的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就是不履行义务的案件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督促程序本身的非诉、便捷性,也使这个程序成为一些人利用合法手段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以及达到其他目的的途径。海淀法院审管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一些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相互串通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申请虚假支付令,数额高达千万元,甚至数亿元。这种现象不仅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而且带来了巨大的司法风险。 审管办在支付令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虚假支付令申请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支付令申请大多标的额巨大,多数标的额在百万元以上,大到甚至数亿元。 二是申请人均主动强调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什么异议,甚至双方一同到法院称针对某笔债务没有任何异议,要求法院尽快发出支付令。 三是针对同一笔债务,有的申请人手里有两到三份欠条或者协议。 四是基于合同纠纷提起申请的当事人,其提供的合同内容简单,合同义务不清,而只明确约定了给付金额及给付日期。 五是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欠条、还款协议或合同要求申请人提供债务发生时的资金往来证明或履行合同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往往称提供不了,且无明确理由。 六是被申请人往往在本院或其他法院有正在审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多为离婚或者债务纠纷案件。 海淀法院审管办分析总结虚假申请支付令的原因有: 一是督促程序法律规定尚欠周密给恶意当事人留下了可乘之机。依据现有法律,对支付令的申请没有标的额等方面的限制,法院主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被申请人,也无须开庭审理,支付令的效力取决于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异议,这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事实的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由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申请支付令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虚假申请。 二是虚假支付令申请可能获得的受益高,被发现后的损失低,导致当事人不惜铤而走险。督促程序案件申请费仅为普通程序诉讼费用的三分之一,申请费与当事人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诉讼成本非常低。即使虚假支付令申请被发现,损失的只是这部分申请费用。受益与损失的失衡导致虚假申请呈现蔓延趋势。 三是立法缺失对于虚假申请支付令的惩罚措施。督促程序属于特别程序,现有法律并未对伪造债务申请支付令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针对以上虚假支付令的原因及特点,审管办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结合督促程序特点,建立严格审查制度。1、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基于欠条或还款协议发生的债务往来,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债务发生时的资金往来对账单据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要求提供履行合同及合同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2、严格审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在办理支付令申请时,向其声明如伪造债务进行虚假申请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系律师怂恿协助当事人伪造材料申请支付令,在查明属实后,应与其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对其进行处理。 二是必要时采取职权审查。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申请人采取必要的职权审查,加强询问,并对申请人的陈述制作相应的笔录,由其签字认可,以固定其陈述,防止其随意变换,增强审查程序的严谨性。 三是建立畅通的案件通报制度。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外,必要时应了解被申请人在院内或他处有无其他案件纠纷,如发现申请人有串通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之嫌时,应及时与相关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就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协商处理办法。 四是建议立法明确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明确规定伪造债务申请支付令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既保证真正的债权人通过便捷的督促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对钻法律空子的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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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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