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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伙同他人公交车内盗窃被判拘役6个月
发布时间:2012-12-27 10:13:49
本网讯(雷娜)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在公交车内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能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5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能伙同李玲、兰江、桂勇(均另行处理)搭乘公交车,在行驶的公交车内二层楼梯口,桂勇用衣服挡主失主李颖的手提包,被告人王能与兰江在后面挡住他人视线,李玲伸手将失主李颖手提包内的一个白色钱包盗出,当公交车到达本市十字街站停车后,被告人王能与同伙下车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王能等人在文化宫附近,李玲拿出所盗赃款清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兰江、桂勇逃离。被告人王能返回推撞公安人员,李玲趁机将所盗钱包和赃款丢弃后逃脱,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能抓获。经当面清点,共有现金人民币130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4张,现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能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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