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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执行:由对抗到和谐
——以传统文化和谐及道德的力量防范和化解执行危机
作者:康广海   发布时间:2012-11-23 10:03:38


    【内容简介】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挥之不去的痛,已成为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防范和化解执行难问题显得十分必要。从借鉴到移植再到中国本土资源的重新建构及司法改革与制度完善,而民事执行难问题最终却依然是“涛声依旧”和难突重围。造成执行难尴尬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根本的原因在于传统文化丧失、道德沦丧和利害冲突。本文力图从中国社会悠久而珍贵的“和谐”思想文化传统和价值追求,对执行难文化成因进行探究,从中揭示道德对解决执行危机的现实意义,重点对人性化和谐司法机制的进路进行探索性的建构,以期重新设计独具中国特色的“礼法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力求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防范和化解执行危机,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本文共计7169 字)

  【关键词】 执行危机  德法教育  联动和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院执行难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借鉴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司法体制到移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关司法制度,再到中国本土资源的重新建构,几经司法改革与制度完善,法院执行这个表面上看起来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执行权的、正大光明且又顺理成章的司法执行过程却居然表现出了诸多的困境与尴尬。执行“正规军”在围剿被执行“游击战”①的搏澜中日益显得 “独木难支”②甚至由“单打独斗”而逐渐演变成一项“全社会齐声合唱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③甚至有学者干脆提出将司法执行权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的司法建议。

  尽管学术界及法律实务界的专家、教授和学者们也不乏对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论述、阐释与剖析,有的甚至还提出了不少的建设性建议和议案,但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所有这些努力都不能真正改变目前我国执行境遇的本质和核心。

    一、执行难”的概念及内涵

  通常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经法定程序产生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因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阻碍,在实施执行工作中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执行困难现象。执行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的执行、行政案件的执行和民事案件的执行三种。刑事案件执行因被执行人常处于国家机关绝对掌控之下故而不存在所谓的“执行难”,行政案件因其相对数量少且短期内尚不能形成大的气候,因此其暂且也称不上所谓的“执行难”,而真正的“执行难”却往往是体现在民事案件的数量极其庞大、落实权利和实现权益的过程极其复杂和涉及面极其广泛上,因此,本文所指执行难特指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民事强制执行是公权对私权的救济,即债权人利用国家权力实现债权的一种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严格意义上所说的“执行难”只有在有条件执行而法院没能执行的情况才构成“执行难”。

   “执行难”并非制度上的概念或法学上的专门术语,而是作为一种话语描绘表达了一个模糊而笼统的中国现象,其中包涵了执行环节各个方面有可能或实际显现的困难.由于它逐渐成为一种普遍言传的话语并被广泛传播,致使它的含义被不断追加、负载,已经构成一个庞大而繁复的宏达命题,而不再是简单清晰的具体问题。④

  二、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其危害

   (一)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拦路虎”。近十年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强制执行率在逐年攀升,每年有一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必须动用司法强制措施来执行生效的民商事判决,而强制执行的效果却一直令人担忧。执行难的具体表现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⑤一方面全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法院执行工作却举步维艰。具体体现在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到的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有的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有的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有的将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当作“抢劫”案件处理,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未项;有的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有的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甚至杀害执行人员等。⑥

  “执行难”问题目前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自1999年起,执行改革逐步在全国铺开,各地法院围绕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等层面推行各种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规范执行工作。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但就整体而言,由于这些举措治标不治本,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实中,申请执行人叫“难”之声仍不绝于耳,“拍卖判决书”事件也屡见不鲜,令人深感“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二)执行难问题的危害

  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是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的手段。“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威严在于执行。如果执行工作失去了威信,整个司法公信也将无从谈起。执行能否真正实现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到权利人对于法律的评价和信心。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只有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一旦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变成为一纸空文,不仅会严重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而且会引发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当事人走投无路,便通过上访寻求出路,影响社会稳定;有些当事人甚至求助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代为索讨债务,绑架、伤害当事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⑦

  三、民事执行难现象的成因

   (一)普遍原因:繁繁复复、林林总总和方方面面

  执行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当中社会转型期的一种特殊社会历史现象,其形成原因极其复杂,林林总总,是众多现实社会原因、历史传统原因杂合一体,经过长期交织碰撞而成的。从大的方面看,有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观念、法律观念等因素;从客观上看,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诸如:被执行人无力;被执行人消极对抗,“拖”、“赖”、“躲”、“逃”;法院单一的执行方式:一案一人,四面出击;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外界干涉;源于国家逻辑的多重性;社会财产的既定格局与民商事活动的既有风险。对社会个体的财富控制力相对低下,财产的流动变化使对财产的真正定义与有效控制变得更为困难。⑧金融体制中市场规制机构并没有为执行机构提供可资查找财产的足够平台与诸多便利;⑨源于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有限职能。现实法制并没有下沉到足以控制与治理社会的层面上、法院还没有配备足够的权力与实力、其公信力与威信感难以充分说服被执行人“让出”巨大的利益;⑩上级部门及领导都有可能左右或影响执行效果[11]等等。

  (二)一般原因:权威不高、能力不强和文化落后

  纵观学术界及法律实务界相关探讨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的论述,对执行困境的原因分析大多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威难以树立,进而影响执行的实现;[12]二是长期的人治统治和落后的法律文化,造成公民法律意识淡漠、法律信仰薄弱;[13]三是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没有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腐败与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剧了执行难等等。[14]从对这些理由的归纳与概括来看其与解决执行困境的关联并不明显。[15]

  分析执行难原因可以推展出很多层次—从直接到间接,从主观到客观……最终都被归纳为形容词式的原因查找上,如:司法观念淡漠、法官素质不高。[16]

  (三)根本原因:文化丧失、道德沦丧和利害冲突

  要欲破解执行难,必须从根源上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1.传统文化丧失和地球人类危机。今天的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极力倡导消费的世界,物欲横流,精神颓废,是种种物欲将人们的良心遮盖住了,因而造成了现今诸多的地球人类危急;今天的人类的科技高度的发达,但是缺少了道德的约束,因而成为了和谐社会的隐形杀手;今天的地球人类由于传统文化丧失、道德沦丧,致使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严重的错位,以致出现了“人人争利 埙人利己”的不良局面,而必然导致利害冲突加剧,纷争不休…

  就我们的传统文化、民族精神来说,中华文明历来是源远流长、一脉相传的。只是到了近现代,这一文明才渐次被打破、割断。就司法而言,那种抛却传统文化的凭空造法方式,那种创制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乖张,最终使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

  2.“断裂社会”和司法信任危机。转型社会语境下,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在“断裂社会”的社会结构下运行,司法的职业性与世俗性之间产生了难以避免的冲突。当前,司法领域的一个基本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17]法制宣传为现代司法的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民众带来了与司法实际水平不相适应的“过高”期望。所以,法治理想与现实差距是一个永恒的难题。[18]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于忽视了道德的教化,忽视了对违法和犯罪的预防,随着公民权利的逐渐觉醒,再加上受“法律万能论”的误导,最后导致了“诉讼爆炸”;司法程序的日趋复杂化、诉讼中迟延和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司法与大众渐去渐远;机制和体制的固有弊端使司法经常在法治原则和潜规则的不断碰撞中曲折前行;法律涵养、法官品质、司法能力和水平等诸多因素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度;而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则加剧了人们对司法的愤恨,人民法院面临的执行压力和职业风险越来越大,社会公信力越来越低。

  四、重新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一)重温“和谐”文化魅力

  “和”是东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文化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和”者,和睦也,和衷共济之意;“谐”者,相合也,协调顺和之意,也引申表示为各种事物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和相互协调。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能够全面回应多元价值诉求。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全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是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也是古圣先贤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 

   (二)感受道德教化的力量  

  首先,传统儒家文化重视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其次,传统儒家文化强调道德和法律作用的相互配合,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

  五、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改革路径

  不良制度乃是万恶之源。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和谐司法理念经过古典奠基和现代传承,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伦理的核心构成。“和为贵”仍旧是民众处理纠纷的首选逻辑和主导思维。执行难问题解决的现实紧迫性,法院不应坐等通过外部根本制度的改良来化解,而应主动作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对传统的和谐文化进行发扬光大,加强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道德教化这一伦理精神的培育,通过人性化的司法手段予以防范和化解,通过社会环境的改观以及当事人个体素质的提高来实现。“执行难”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动员全党和全社会力量切实加以解决。

  (一)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舆论氛围

  首先是培育全民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应该是认同法制具有无上的权威,人们普遍信仰法制,遇事自觉依法解决的一种精神。应将全民法治精神的培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之中,使法治精神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提高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中共十八大上,胡锦涛强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9] 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严格执法的决心。各级党委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纯洁性建设”精神为指导,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让法治的精神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中得以弘扬,让法治的权威在保持党的纯洁性中得以体现。

  再次是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地方保护主义是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严重障碍。各级党委要结合中共十八大报告中精神为准则,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事实和真理告诉我们只要是管理者或者说教育者的心是好的,那么被管理者或者说被教育者一定会被教育好的。“人之初﹑性本善”,管理﹑监督、惩罚和服务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关键靠教育。中国五千年的经验和教训是教育。儒家的政治学说以性善论为基础,对人性充满了乐观,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人类的法制史已充分证实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事实上,社会主义法治不应也不可能离开道德的辅助与关怀。古代中国礼法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有德治的传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德治更应彰显其独特的魅力。当前法治的难题正是德治应大有作为的地方,如假冒伪劣、逃避债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侵犯知识产权等,都是可以通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来帮助解决的。因此,法治与德治不可或缺,两者平衡发展,相得益彰。

  (三)加强社会的诚信机制建设

  信用观念的缺失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依法办事,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识,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让人们认识到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使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就能查控被执行财产,且不受时间、次数、地点等的限制。逐步实现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四)构建人性化和谐司法模式“真情对话工作机制”

  首先是构建人性化和谐司法模式。司法的和谐仅有刚性的制度并不足够,重要的是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和谐的司法文化。人性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慰人心。人性化司法顺应历史潮流,对于法治进程及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诸多不和谐因素和现象,具有极强的防范和消解功能,因此,它对于执行危机具有治本的功能。

  其次真情对话工作机制”。 一提起执行,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查封”、“扣押”…、“逮人”、“抓人”…等等机械和生冷的语言和场景。但在汶上县人民法院你就能看到司法温情的一面。[20]所谓“真情对话工作机制”是指执行法官充分发挥传统文化道德教育的功能和优势,主要运用情理、道德和法理,与申请人、被执行人面对面地坐在一起,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由双方或多方互通信息,交流沟通,教育感化,使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深入的了解,使案件执行工作的全部过程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主要通过教育和感化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工作机制。

  对涉及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有关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以及其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较为关注的执行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定期发起联席对话活动,让代表、委员监督执行,促使履行。

   (五)构建新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构建以“党委政法委领导、政府各部门配合、基层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参与、人大和政协及委员指导和监督、人民法院主办”的新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成立执行联动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法院执行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调解组织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助,对"老赖”、"进行围追堵截,使那些妄图规避执行的"老赖"今后很难投资、贷款、置业,甚至还要被警方在全省范围内网上"缉拿”、",无路可逃,避无可避,从而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21]

  五、结语

  一直以来,我们追求狂飙突进的司法改革,梦想的是一蹴而就的法治场景,期望的是法治的无所不能,结果给和谐社会带来消极的影响甚至灾难性的后果。现在,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赋予其时代精神,并结合道德的力量,来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和谐。未来的人类,尤其是当前21世纪的地球人类(当然包括法律人),正如一些专家﹑教授和学者们所预言那样,是必须进行传统文化和道德理念教育的时候了!因为这是实现和谐司法的根本。

  参考文献:

  ①参见栗峥:“中国民事执行的当下境遇”,载20[12]年《政法论坛》第2期。

  ②参见20[11]年《泗水法院执行工作经验交流》。

  ③严爱华 周燕华 卫志强:“执行网破  解执行难”,载法律教育网

  ④栗峥:“中国民事执行的当下境遇”,载20[12]年《政法论坛》第2期。

  ⑤张志铭:《执行体制的想象空间》,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21期第51页。

  ⑥参见《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1999年5月18日。

  ⑦前引⑥,见本页。

  ⑧汤维建:“关于破解”执行难"的理性反思—以执行体制的独立化构建为中心”,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5期。

  ⑨李浩:“论民事执行中债务人财产的发现”,载《法学》2007年第[12]期。

  ⑩前引④,第2页。

  [11]唐应茂:“法院执行效果的真实改善和非真实改善—影响判决执行效果的两种机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2]刘加良:“论民事执行权威的强化”,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3]王春旭:“克服民事执行难的法律思考”,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

  [14]马洪伟:“‘执行难’现象的法律透视”,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5]李浩:“民事执行改革中的若干理论误区”,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5期。

  [16]前引④,第2页。

  [17]公丕祥:“三位大法官就司法公正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16]日第4版。

  [18]齐树洁:“执行程序的局部修正与整体改革—兼论司法改革的整体性”,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19]参见十八大报告。

  [20]康广海:“创建真情对话沟通机制,营造和谐温暖执行氛围”,载华东改革新闻网。

  [21]赵小燕:《温州破解法院执行难出狠招:集中查控“老赖”》,载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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