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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诉前调解程序构建
作者:姜华   发布时间:2012-12-17 09:16:31


    法院诉前调解是我国法院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它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 在当前形势下,诉前调解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地作用。笔者认为,目前在法院对诉前调解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法院诉前调解程序进行构建。

    一、法院诉前调解的原则

  1、自愿、合意原则。

  2、过程快捷、方便原则。

  3、合法性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法院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法院诉前调解首先应该有禁止诉前调解的案件,比如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还比如确认婚姻关系的案件。

  确定法院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案件性质、案件标的、争议事项的要素,主要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婚、继承等。(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三、法院诉前调解程序的启动  

  因为法院诉前调解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笔者认为法院诉前调解的启动应在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时。具体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内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在当事人来院立案之时,立案人员应仔细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有调解的可能。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应该充分行使释明权,主动宣传诉前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利弊,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诉前调解,并征求、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则应暂缓立案,由法官将案件转至立案庭内设置的诉前调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调解。  

  四、法院诉前调解的主体   

  在法院诉前调解人的选择上,笔者认为,虽然这不是诉讼程序,但应由立案调解庭法官担任主要角色,其他调解人员配合帮助。具体在诉前调解工作室其他调解人员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由下述人员来担任更为适宜:1、退休后的法官。一些退休法官,身体状况良好,且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以及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较于其他人而言,更适合做调解工作。2、人民陪审员和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此类人员一般熟知诉讼程序,掌握有相对丰富的法律知识,且具有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所以也比较适合做为诉前调解的人选。3、人民法院邀请的人民调解员。此类人员可分为两种,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人员,一为在当地威望较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他们完全有能力利用自已特定的身份和经验对当事人讲解道理,调处一般纠纷。

  五、法院诉前调解的效力及时间   

  法院诉前调解结束后,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另一种则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对于前者我们不必细述,而对于后者,则会出诉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要具有强制执行力。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的建议。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则应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小额的诉讼费用。

  任何一种程序,都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法院诉前调解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调解期限限制,则势必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但调解又是一个双方从有争执变为无争执,从有矛盾变为相融合的过程,若时间过短,则一般不容易调解成功,因此笔者认为,法院诉前调解的时间应限定为15天为宜。如调解成功,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确定如何履行协议;如调解不成,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室则应将案件转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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