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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应作为死者遗产进行分割
作者:张庆生   发布时间:2012-12-14 14:43:52


    【案    情】

    宁陵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秦某彬驾驶摩托车,载着原告张某英之夫叶某伟及秦某全沿S210公路行驶,与马某锋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秦某彬、叶某伟及出租车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经宁陵县交警队处理认定,秦某彬与马某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叶某伟、秦某全、王某无责任。秦某全系摩托车车主,李某全系出租车车主,宁陵县隆兴出租有限公司系出租车的挂靠单位,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11年10月17日,本案五被告诉至本院,要求马某锋、秦某全、出租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做出(2011)宁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本案五被告应得的各项损失数额为:死亡赔偿金318605.20元、丧葬费15151.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915.3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442673.06元。2012年2月1日,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在(2011)宁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中五被告应得的死亡赔偿金作为秦某彬的遗产赔偿三原告的损失。

    【审    判】

    宁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因受害者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丧失、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间接损失,系由赔偿义务人依法给予其近亲属物质量化的一种补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五被告作为受害人秦仁彬的近亲属,在本案事故中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原告认为其中的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要求五被告在获得死亡赔偿金数额范围内作为秦某彬的遗产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五被告在秦某彬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英、叶某阳、叶某明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金钱形式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三原告要求五被告把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的遗产赔偿于法无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分。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可预期的收入和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属于合法财产,故应属于遗产被继承,五被告应在死者遗产范围内对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能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即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照遗产进行继承。

    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是加害人基于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赔偿责任,其以自然人为主体,以金钱为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表现形式之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有相似之处,但死亡赔偿金并不是遗产:

    一、产生方式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由加害人向死者的近亲属给付的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对精神损害的一种赔偿,其以侵权行为致公民死亡为条件,是侵权行为的一种法律责任。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它存在于公民死亡之前,它不因他人的侵权行为为存在的前提。

    二、表现形式不同。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其表现形式多样,而死亡赔偿金仅有金钱这一种表现形式。

    三、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不同。行使继承权的时限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到遗产分割完毕前结束。而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在公民死亡后,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向加害者主张权利,其行使请求权的时间适用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四、请求权的依据不同。遗产的继承,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死亡赔偿金的取得,由死者的近亲属依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

    五、请求权的内容不同。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时,继承权利与继承义务同时开始,继承人在继承死者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死亡赔偿金行使该权利并不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遗产权利主体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集体、国家,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遗产取得,可以基于与死者的血缘、婚姻和扶养关系,也可以基于死者生前所立遗嘱、与他人所订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产处理方式的多样,遗产权利的主体既可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也可能是与死者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其他公民,还可能是集体、国家。死亡赔偿金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七、目的不同。死亡赔偿金是以财产方式补偿、抚慰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使其损害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平息。遗产继承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证子女和亲属获得生活资料,保证家庭的延续,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

    八、数额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按死者余命年龄和所在地区等多种因素计算得出。而遗产的多少取决于死者生前所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多少。

    九、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所以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是对个案的答复,但与本案具有相通性,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其不属于遗产,不应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本案中五被告是死者秦某彬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五被告的财产。三原告以五被告为死者的继承人,要求五被告用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依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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