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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领结婚证无效 分割死亡赔偿金无权
发布时间:2012-09-07 15:15:31
本网讯(通讯员 谭燕 覃道敏)
9月4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磨市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婚姻无效而无权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共有纠纷案件。
唐某与毛某于2009年在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2011年年初,毛某在外地矿山务工时不幸遭遇矿难身亡,毛某家人及亲朋和村干部一同赶赴外地处理毛某后事,并得到矿方59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在处理毛某后事过程中因故未通知到唐某到场,不久唐某知晓此事后,要求与毛某家人共同分割毛某的死亡赔偿金,双方未就分割此款达成协议,唐某遂将毛某家人起诉到该院要求分割毛某的死亡赔偿金。 该院磨市法庭受理后,法官深入到唐某、毛某所在村组以及邻居调查了解情况,得知该案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后引起法庭高度重视。鉴于唐某未向法庭提交结婚证明,为稳妥起见,法庭特别提示唐某必须提交结婚证明。在法庭开庭当日,毛某家人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并向法庭提交了本院另一法庭送达的受理无效婚姻纠纷案件通知书,法庭依法作出中止裁定,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经审理查明,唐某曾于1995年与同村村民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唐某于2000年使用曾用名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唐某离家出走,一直未归,亦未与张某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家出走期间,唐某与毛某相识,于2009年10月,持该院作出的(2000)石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与毛某一同到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和毛某感情不和,唐某离开毛某家。毛某的母亲于今年年初向该院申请确认唐、毛二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该院壶瓶山法庭受理后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据此,法庭在处理唐某与毛某家人共有纠纷案件时,对唐某释明法律关系,由于法院判决唐某与毛某的婚姻无效,就表明与唐某不具有合法身份关系,无权分割毛某的死亡赔偿金。同时,法官对毛某家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虽就法律上不承认唐某与毛某的婚姻,但事实上唐某确实与毛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给予与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庭还邀请唐某、毛某家人所在村的村干部到庭共同做调解工作,在法庭及各方的努力下,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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