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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各股东出资不实应负何种连带责任
作者:李华 李冠萍 发布时间:2012-12-11 10:17:46
【案情】
2011年6月14日,被告甘伟良、翁甲英、杨仕新、李海进、黎海霖、黎金亮发起并设立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同年8月5日,该社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社的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11年7月10日,原告龙保坤与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养殖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双方按照‘公司+农户’的模式进行饲养合作,即由乙方(龙保坤)提供饲养场地及鸡舍、人力等,并交一定的养殖保证金给甲方(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甲方以记帐的方式给乙方提供鸡苗、饲料、药品、疫苗,并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待肉鸡养成,甲方保价回收,肉鸡款在扣除鸡苗、饲料、药品、疫苗等甲方应收款项后的余额即为乙方的利润。合同签订之日及订苗时,乙方交纳人民币6元/羽养殖保证金给甲方,养殖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退回,本协议有效期从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签订合同后,原告于同年7月15日向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订鸡苗5000羽,并交了保证金27000元给被告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2011年11月22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肉鸡出栏交被告回收,扣除鸡苗、饲料、药品、疫苗等,原告获得的利润为15578元,被告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了20000元给原告,扣减原告养殖所获得的利润15578元,被告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实已退回保证金4422元给原告,其余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七被告连带支付养殖肉鸡的保证金27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给原告。 另查明,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额为人民币:甘伟良100万元、翁甲英60万元、杨仕新、李海进、黎海霖、黎金亮各10万元。但各社员的出资额是否交清无验资报告证实,各社员也未提供其已交清出资额的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股东出资不实应负何种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订购鸡苗后,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饲料、药品、疫苗等,原告饲养肉鸡出栏按合同约定交被告回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退回保证金,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问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是从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养殖的保证金是不计利息,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退回。”被告应在2012年3月10日前退回保证金给原告,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回保证金给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2012年3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至于被告李海进、黎海霖、黎金亮提出“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应由合作社承担,不应由股东承担”以及被告甘伟良辩称其投入的资金最多,在本案中,其不应负任何责任等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各社员的出资额是否交清无验资报告证实,各社员也未提供其已交清出资额的证据,且该社各社员已离开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致使该社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该社各社员显然是滥用合作社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该社债权人利益,应当对该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应退回保证金22578元给原告龙保坤;二、被告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应支付保证金22578元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龙保坤;三、被告甘伟良、翁甲英、杨仕新、李海进、黎海霖、黎金亮对被告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应退回保证金22578元及利息给原告龙保坤之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李海进、黎海霖、黎金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认定该社各社员滥用合作社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各社员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出资不实的社员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社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对各社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欠妥,应予以更正。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维持岑溪市人民法院(2012)岑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二、变更岑溪市人民法院(2012)岑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岑溪市珍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应退回保证金22578元及利息给龙保坤之款,甘伟良在未出资100万元、翁甲英在未出资60万元、杨仕新、李海进、黎海霖、黎金亮各在未出资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岑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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