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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家人财物赌博 多次教育无果扭送公安
发布时间:2012-12-11 11:52:21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赌博路上无归途。一男子为了赌资竟然偷走爷爷、奶奶的玉米300斤、大米200斤以兑款用于赌博。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黄石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害人李静禾是被告人黄石城的母亲,被害人黄金河、韦兰丽分别是被告人黄石城的祖父、祖母。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石城为了筹集赌资,分别于2011年8月中旬某天早上、2012年1月30日下午4时许、2012年5月9日上午8时许盗窃了其祖母韦兰丽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160元、730元;于2011年11月1日下午4时许、2012年1月23日早上盗窃了其祖父黄金河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250元、1600元;于2012年春节期间,盗窃了其母亲李静禾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被发现后退还了人民币400元。共计盗窃了被害人黄金河、韦兰丽、李静禾的现金人民币4740元。此外,被告人黄石城分别于2011年8月中旬某天下午5时许、2011年11月2日下午4时许在祖父、祖母家盗窃了其祖父黄金河、祖母韦兰丽的玉米、大米各300斤、200斤,分别销赃得赃款300元、200元,合计得赃款500元。盗窃所得用于赌博及日常生活的一些开销。 被告人黄石城多次盗窃被发现后,其家人认为已无法对其进行教育,2012年5月15日,其叔叔黄金水、弟弟黄翔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另查明,被告人黄石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石城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说明、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09)覃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2011)南市刑执字第3075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黄金河、韦兰丽、李静禾的陈述,证人黄翔、黄金水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石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筹集赌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近亲属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石城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石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石城到案前主动归还400元给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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