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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是赃物仍收购被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12-04 09:47:27
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被告人王某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12年5月7日晚上,受害人王某国一辆赣CE7C65银灰色大阳摩托车停放在高安市南浦五谷杂粮饭店楼下被盗。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明知这辆摩托车是曹某和谌某强(另案处理)盗来的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花800元从曹某和谌某强手中购买。之后,王某和胡某佳轮流使用该摩托车。该车已从王某手中扣押,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0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得非法利益,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作案时未年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王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发还给了受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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