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客车司机因避让不当致乘客受伤被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2-12-04 09:50:43
本网讯(吴娴萍 刘东香)
因客车司机在避让其他车辆时操作不当,造成客车上乘客受伤。乘客为相关赔偿事项把客车司机及其所属的客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纠纷,一审判决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81137.65元(包括原已支付的9376.65元),由被告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2012年1月30日,被告高明书受被告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请,驾驶被告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从鄱阳镇驶往鄱阳湖湿地公园,当日12时许,途经鄱阳县旅游公路团林路段时,因避让其他车辆,冲出公路左侧路边的水沟,造成客车上的乘客曹海仁等人受伤。后原告曹海仁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花去医药费9376.65元,交通费1200元。2月14日,经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高明书注意安全不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16日,原告曹海仁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花去鉴定费72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其医药费9376.65元。 另查明,曹海仁系农业户口,自2009年9月至2012年元月在鄱阳县城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曹海仁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其要求获得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曹海仁自2009年9月以来一直在县城务工,其诉请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被告高明书受雇于被告鄱阳县长途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其客车发生事故,高明书虽是侵权责任人,但其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雇作为雇主和车主的鄱阳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