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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探视权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周芳洁   发布时间:2012-12-03 14:10:40


    随着当前社会离婚率的增高,孩子探视权的实现成为离婚双方争执的焦点,而法院在执行探视权中又存在诸多困难。笔者认为,探视权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

    一、离婚时留下的“后遗症”。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只关注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抚养等显性问题,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实现并没有明确约定。

    二、抚养方嫉恨心理。离婚后双方之间深厚的积怨,抚养教育小孩的一方会以种种理由阻挠、推诿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以此发泄仇恨,将拒绝探视当成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有时甚至遭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阻扰。让两个人的事情升级成两个家庭甚至家族的事情。

    三、离婚前的阴影。因探视方家庭暴力、冷暴力、出轨等伤害行为,导致婚姻的破裂,抚养方把一切希望寄托于孩子,过度保护,害怕失去,担心孩子在客观上被对方带走不归还,在主观上与对方亲密、与己方疏远。有意不让对方探视孩子。

    四、子女不愿意。由于父母离婚给孩子心理造成阴影,特别是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抚养孩子一方经常在孩子面前数落对方不是,导致孩子不愿意见对方。

    五、异地婚姻的增多。离婚后双方各住一个城市,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想让对方探视,更改电话、住址,不让对方联系上。正如正是这些原因的存在,为探视权难以实现埋下了深深的隐患。

    对此,笔者对人民法院执行探视权案件提出几点建议:

    一、改变探视模式。以往的探视权案件的判决模式有待改进,应从易于操作的角度来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视权行使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就是子女与父或母的思想感情的交流。因此,判决一方行使探视权就不是一定要到对方家里住上数天这一单一的形式来实现,而应在不妨碍子女学习前提下灵活规定多种方式、时间、地点。如在平时双休日可用辅导一天功课或吃一顿饭、逛一次书店或公园等形式来实现;如遇节日以随一方旅游数日等形式来实现。这样既有利于执行法官操作,也不妨碍子女的学习。

    二、尊重子女意见。以子女是否满10周岁作为年龄分界来区别对待。子女未满10周岁的,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在执行中,无须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被执行人亦不能以子女不愿意为理由来搪塞法院,法院可依法执行,如遇被执行人及其他人阻挠,则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被执行人及其他人进行拘留或罚款;如子女已满10周岁,子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应征求其意见并尊重其意愿,执行法官应重点做其思想教育工作,并排除干扰,如子女经教育后仍不愿意,则不能强制执行。

    三、多方参与调解。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思想教育工作是重点,应依靠当事人双方单位、居委、村委及所在地妇联等组织协同工作,共同做被执行人及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绝阻碍对方探视子女只会贻害下一代,使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配合,做好执行工作,这样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变更抚养关系。对申请人多次反复申请探视权执行或被执行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议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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