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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遇“猎物”就偷反抗就抢领刑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2-11-30 16:14:15


     本网讯(通讯员 吴未未 王俊仁)   三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论白天还是夜晚,见到“猎物”就偷,遇到反抗就抢,甚至不惜使用暴力。2012年11月30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德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柴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钱续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4月7日下午,被告人吴德有、柴海、钱续驾驶租来的轿车窜至固始县往流镇郑营村盗窃俞龙文5只羊(价值总计4500元),俞当场发现后上前抓住车门,柴海驾车将俞龙文拖行约30米;吴德有持钢管殴打俞,迫使俞松手。致俞龙文轻微伤,其5只羊被抢走。

    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德有、钱续伙同他人驾车窜至固始县番城办事处大棚社区盗窃丁俊中4只羊,价值1870元。

    4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德有、钱续伙同他人驾车在固始县观堂乡陈棚村盗窃沈海一只羊,价值520元。

    4月25日,被告人吴德有、钱续使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张家民一只羊,价值748元。

    5月21日夜,被告人吴德有、柴海、钱续驾车在固始县、淮滨县及阜南县境内盗窃狗200余斤(价值600元),在阜南县老观防汛大坝上盗窃2只羊(价值900元)。

  2012年5月一天夜里,被告人吴德有、柴海、钱续伙同他人驾车在杨集乡张营村盗窃葛文秀2只羊,价值10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德有、柴海、钱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德有、柴海、钱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德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故意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德有、柴海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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