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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的认定及提起程序探究
作者:黄建平 发布时间:2012-11-30 13:46:05
近年来,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公然对抗执行的严重违法事件、暴力抗法事件日渐增多,由于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暴力抗拒和干扰执行犯罪,造成很难追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一些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也日益明显。因此,司法实践中,提高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识,对解决执行难,打击此类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司法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拒不执行的须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刑事案件的很少。所谓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是指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或裁定,以及终审的判决或裁定等。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还不能付诸实施,所以不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二)必须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所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主要指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无理取闹等手段阻挠执行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依法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活动,同时,也不排除行为人采取消极对抗的方式不执行判决和裁定。 (三)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何谓情节严重,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拒不执行案件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包括下列六种情形:(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损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义务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执行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如在民事案件中,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拒不执行,最后被强制执行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两罪从表面上看都使正常的公务行为不能进行,也存在着如下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特殊主体,后罪是一般主体,(2)行为手段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要件,后罪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手段。(3)公务内容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也是一种公务,是特定的公务内容,后罪的公务内容则是泛指的,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活动。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提起程序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 (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般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侦查,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侦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管辖的公安机关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上级公安机关应督促其立案侦查,执行法院认为由公安机关管辖不适宜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指定辖区内其他公安机关侦查。执行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的,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执行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由合议庭讨论后,报本院院长批准。执行法院应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材料有:(1)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的情况说明;(3)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4)其他应提供的案件材料。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提请的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复议;如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刑事责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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