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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调解协议后矿工反悔 提起诉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1-27 16:40:41


     本网讯(通讯员 裴华 郎骁)   11月26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镇雄县后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郭绍勤对被告镇雄县后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于2011年3月14日到被告煤矿井下工作,2011年9月13日原告因工受伤。原告郭绍勤与被告镇雄县后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9日经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镇雄县后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郭绍勤现金130000元;2、郭绍勤自愿放弃按国家法律法规请求赔偿,镇雄县后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同意支付上述赔偿金;3、郭绍勤收到镇雄县后山煤矿支付的工伤赔偿金130000元后,双方即解除一切关系。随后,被告镇雄县后山煤矿按协议支付了原告郭绍勤现金130000元。

    2012年8月,原告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到被告煤矿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被告于2012年3月9日与原告调解工伤赔偿时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由于原告在被告煤矿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依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被告实际已支付一倍工资,还应支付原告另一倍11个月工资。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镇雄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11个月工资人民币85016.58元及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728.7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的《关于对郭绍勤诉镇雄县后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一案不予受理的情况说明》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是根据镇劳仲调字[2012]017号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郭绍勤的诉求已作一次性处理,属于重复申请。镇劳仲调字[2012]017号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系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且已经履行完毕,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中的第3条约定,郭绍勤收到镇雄县后山煤矿支付的工伤赔偿金130000元后,双方即解除一切关系,其已说明双方所有的劳动争议纠纷在该仲裁协议中已经全部解决了。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属对同一事实重复提出诉请,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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