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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法院调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11-01 10:52:26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结案一起经仲裁委仲裁不服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76000.00元的协议。

    原告张某于2010年10月29日被聘到巧家某有限公司从事掘进挖煤工作。施工过程中,张某在1号煤矿井下工作时,被被矿车压伤。张某的伤经医院诊断为2、3、4、5跖骨骨折。张某的伤经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

    张某在收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诉到仲裁部门,请求仲裁部门依法裁决被告赔偿原告之请求,巧家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终止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受伤之日至鉴定鉴定期间的工资、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60830.00元,但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省131政府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5188.00元,不属于本委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原告张某对裁决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均无异议,但对该裁决的赔偿范围不服,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赔偿其各项损失131836.00元。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终止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由被告巧家县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工伤医疗期间生活补助费、工伤医疗期间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76000.00元的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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