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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争锰矿山开采权聚众斗殴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8 14:09:55


     本网讯(通讯员 谢明明)   为争夺锰矿山开采权,张某民纠集数人持砍刀与马某宁(已判刑)等人发生械斗,打斗中,张某民左手掌被砍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张某民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2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民接到蒋某姣电话后,听说位于全州县凤凰乡石沙村委沙子岭锰矿山被马某宁(已判刑)等人采挖,遂召集周某平、唐某亮及“大毛”等人持砍刀等物去制止马某宁等人以欲宣示“主权”。后在全州县才湾镇小塘学校旁岔路口处与马某宁等人相遇,双方发生械斗。械斗中,被告人一方不但没有占到上风,被告人张某民的左手腕还被马某宁等人砍断。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民的损伤程度为重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民纠集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张某民在械斗过程中被砍掉左手手掌,构成重伤,但不影响其本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量刑时,对此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一审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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