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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结伙抢劫杀害两人19年后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2-10-31 14:33:50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江西省瑞金市一男子,19年前先后五次结伙劫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并致二人死亡。日前,赣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朱文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3年9月份,同案人赖某(在逃)邀集被告人朱文禄等四人到广东省普宁市去偷自行车,并与另一同案人谢某在普宁市汇合。后因盗窃未果,赖某则提议去抢摩托车,其余五人表示同意。16日晚,六人来到普宁市陈店镇一路段,由赖某和谢某将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地的司机陈某和后座上的蔡某从摩托车上拉下。埋伏在路旁的其他四人便窜上前去,赖某和朱文禄等三人先后持匕首猛刺陈某数刀,后将陈某拖至路旁水沟。谢某则用三角锉刀朝蔡某的腹部、胸部猛刺十多刀。紧接着,赖某走到谢某旁,怕蔡某未死,又持匕首朝蔡某连刺数刀。六人共抢得人民币3000元和石英手表一块。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被三棱刀刺伤后在衰竭状态落水窒息死亡;被害人蔡某系被三棱刀及单刃刀刺伤后致大出血循环衰竭死亡,致命性损伤系三梭刀形成。

    另查明,朱文禄在1993年10月5日至1994年3月13日期间,还先后四次结伙抢得人民币12080元、一块手表、两枚戒指、阿诗玛香烟三包等财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文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朱文禄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并与同案犯的行为共同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且没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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