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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中生为还债抢劫杀人被诉
发布时间:2012-10-23 13:46:58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江西省会昌县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为了能偿还其向同学所借的几百元钱,居然在上学路上拦路抢劫并用木棍将被害人活活打死。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赖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男,1998年1月30日生,江西省会昌县庄口镇人,案发前系会昌县某中学初一(四)班学生。赖某因借同学人民币四、五百元钱无力偿还,被同学多次催讨后心生抢钱还债的念头。2012年6月10日14时许,赖某从其家中出发去学校上学,途经某村一旧房边时,在该处俭到一根木棍伺机作案。14时30分许赖某看见被害人余某骑自行车载着其十一岁的小姑经过遂起劫财歹念,顿时操起手中木棍朝余某背部击打,突遭袭击的余某责骂赖某并追问其为何打她,赖某见状往一名叫“瓜子垇”的地方跑去,余某则骑车追赶,当追至某高压电线杆路段时,余某弃车徒步追赶,赶上后两人发生撕扯,赖某操起手中木棍朝余某身上不停击打直至将余某打倒在地致其死亡。之后被告人赖某将余某拖进路旁荒田里的草丛中藏匿尸体,并褪其衣裤伪造成成年人奸杀现场。随后赖某又窜至自行车处劫走车上一塑料袋内人民币253元。期间,被害人余某的小姑见赖某多次击打余便朝其他方向跑去,寻找亲人求救。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系被棍棒多次击打头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将择期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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