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几青年为同学过生日而抢劫杀人
发布时间:2012-10-18 11:29:23


     本网讯(通讯员 李茂文 郭良富)   10月17日9时30分,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青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晓阳、晓宇(均未成年)因同学要过生日无钱而涉嫌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4月3日,被告人晓阳向被告人晓宇提出抢劫一事,晓宇同意后二人来到伊春市红星区某林场一家小卖店准备实施抢劫,后因店内有人而未实施。次日9时许,晓阳与晓宇再次携带尖刀来到该小卖店,晓阳提出购买物品,被害人55岁女将二带到库房,晓宇用手捂住被害人55岁女的嘴,晓阳用尖刀连续猛刺被害人55岁女胸腹部数刀,当场致被害人55岁女死亡。随即二人返回店内,二人害怕正在看电视的被害人10岁男将其二人认出,继而产生杀人灭口的想法,晓宇将被害人10岁男嘴巴捂住,晓阳用尖刀连续猛刺被害人10岁男头部、身上数刀,当场被害人10岁男死亡,晓阳在店内翻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后二人逃离案发现场。于当日,晓阳、晓宇分别在伊春市南岔区、红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55岁女符合被他人用单面刃器刺破肺脏、心脏及肝脏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10岁男符合被他人用单面刃器刺破肺脏、心脏及肝脏致大失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晓阳、晓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晓阳、晓宇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晓阳、晓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晓阳陈述了抢劫杀人动机是五月份一位同学要过生日,给他请客但因手里没有钱。便在南岔区早市购买了两把尖刀回到红星区。于4月3日在红星区一网吧遇见好朋友晓宇,便向晓宇说明某林场一家小卖有钱抢点钱。晓宇受到晓阳的“激”便同意了,两人又做了分工,连续去该小卖店三次,因该店人多都没有下手。于次日9时,晓阳、晓宇见该店只有被害人55岁女和10岁男实施了抢劫杀人。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