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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开车载同村人下农田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2-10-15 09:41:07


     本网讯(通讯员 王峥)   2012年9月21日,河南省西平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成义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2012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成义酒后驾驶面包车带同村牛某去看牛某的责任田。牛某下车后,放火烧自家田地里的麦秸秆,被巡防队员抓获并报警。同时,被告人李成义因醉酒驾驶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成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2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成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成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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