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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遇车祸身亡 肇事司机担三成责任
发布时间:2012-10-10 15:47:05


     本网讯(通讯员 吕婕 黄芸芸)   癌症患者王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到底是被撞死还是病死,肇事方与死者家属对簿公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是死于癌症病变,车祸只是其死亡的辅因,对王某的死亡后果,交通事故应占30%的责任。

    2011年8月17日,崇左市某单位职工陈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驾驶货车,在上坡路段时驾驶不当,致车辆后溜,碰撞王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治疗,诱发其他病变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部门鉴定王某“符合原发性肝癌晚期合并广泛肺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车祸所致的左股骨胫骨折为死亡的辅因。” 陈某所在工作单位已为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王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肇事司机陈某与其工作的崇左市某单位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3199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州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该起事故中死者王某不应承担责任。王某是死于癌症病变,车祸所致的骨折只是其死亡的辅因。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交通事故应占3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州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110059.06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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