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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车祸中受伤 法官倾心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10 10:39:41


     本网讯(通讯员 陈伟翠 陈海媚)   每一起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背后牵动的都是事故双方的人身安全和家庭稳定。一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工作的目标,把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为工作要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引入调解机制,通过合理合法、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工作,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的情况下,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化干戈为玉帛,促进司法和谐、社会和谐。

    2012年8月12日,年逾七旬的韦老汉骑着一辆电动车沿209国道西侧车道五里镇方向行驶行,而被告黄某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BC123号的小轿车沿209国道由南往北沿东侧车道行驶,遇韦老汉骑电动车对向沿西侧车道行驶至209国道五里镇贵港路口路段时左转弯往东侧路口,浙ABC123号小轿车车头左侧与电动车相刮碰,造成原告韦老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韦老汉由于年事较高,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后身体受到损伤,被告黄某强及时将韦老汉送到医院治疗,经治疗韦老汉身体痊愈后,却产生了一大笔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支出。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强、韦老汉在本次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面对这笔大额费用,韦老汉要求黄某强做出赔偿,黄某强以已经垫付医疗费且韦老汉在事故中也存在同等责任为由拒绝继续赔偿,在赔偿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韦老汉通过该院设立在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黄某强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300元。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了解到被告黄某强始终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做好对原告方的赔偿工作,原告韦老汉由于年事已高,没有什么经济来源,这笔由于意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其日后的生活影响极大。基于以上情况,主办法官认为案件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因此,本着和平协商、化解矛盾的原则,在案件立案后至庭审前,主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调解方案征询双方意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和疏导工作,并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与双方当事人共同核算、协商赔偿数额,终于得到了双方的信任和认可,促使双方在和平、友好的氛围下最终达成以被告赔偿原告3300元经济损失的一致意见,并当庭签订调解协议,主办法官也于当天作出民事调解书给双方当事人签收。

    案件的成功调解,使原告方及时得到赔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真正的做到了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一直以来,覃塘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终,通过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立规范化的人民调解指导机制、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等一系列措施,致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解决了许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取得良好成效,赢得了辖区群众的普遍赞誉,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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