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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设减速带引发交通事故 三方各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2-09-29 14:27:15
本网讯(通讯员 张智全)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违规设置减速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违规设置减速带的加工厂老板赔偿受害人17000元,对公路管理存在瑕疵的镇政府赔偿受害人10000元,驾驶操作不当的受害人承担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忠县马灌镇果园村2组村民张先鸿在其木材加工厂前的公路上,擅自安装了两条水泥减速带,减速带的高度明显超过5厘米的规定标准。2010年8月9日,张向该公路的承建单位马灌镇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设置减速带。同年8月13日,马灌镇人民政府在张的申请书上以“为了安全,同意自费安装减速带并佩警示标志牌”为内容予以批准。 2010年10月6日17时,忠县拔山镇八德村4组村民王俊杰驾驶两轮摩托车从马灌回拔山,当车行至张设置的水泥减速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十级伤残,造成王各项损失共计37000元。因事故发生时无人报案,交警部门对事故未作处理。事后,王俊杰因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鸿在其厂区前公路上擅自违规设置高度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的水泥减速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马灌镇人民政府对该段公路负有管理、养护之责,对其批准设置的减速带是否符合标准未监督检查,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管理存在瑕疵,应当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王俊杰作为摩托车驾驶员,本身负有安全驾驶的责任,通过障碍物前未注意观察和采取减速措施,对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王俊杰的损失共计37094.49元,由张先鸿赔偿22256元,马灌镇人民政府赔偿7418元,其余损失由王俊杰自己承担。 一审宣判后,张先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与各方当事人明法析理,促使各方当事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兑现。事后,张先鸿自觉撤除了水泥减速带,马灌镇人民政府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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