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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属不明 起诉主张权利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10 11:08:15
本网讯(通讯员 吴柳萍 段世海)
当事人因土地权属问题引起纠纷,在相关政府部门尚未确定权属之前,一方向法院起诉主张土地使用权及要求享有其他权利,因违反土地权属确认的相关规定最终被法院驳回。
1952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吴某某的父母(已病故)一份土地房产所有证,房产证上注明:此屋前座为周某某所有,二座为原告户所有,厨房厕所天井共同所有,前后交通路同共。1955年10月,周某某病故后其房产由覃某某继承。1985年,被告陈某某拆旧房建新房时,因其第三间的隔墙权属与原告方发生纠纷,原告方多次阻碍被告施工,造成被告停工多年并导致隔墙倒塌。1988年,陈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停止阻工的行为。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双方均按判决执行,纠纷得以平息。1989年被告陈某某重新建房,将与原告方相邻的第四间空地一起作为新房重建。原告认为被告所占用的第四间空地属于其所有,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退还占用的第四间土地并确保原、被告双方相邻通行顺畅。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是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个人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原、被告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属于私有制性质的权属凭证,故原、被告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已经不能证明双方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故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的情况,应当先由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原告诉称被告占用其第四间空地建房,因原告第四间房屋已经坍塌并空闲多年,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据此,罗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应当提供相关历史资料及证据材料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确定土地使用权后,才能成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遂于10月9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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