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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强化量刑规范化 推进司法公正
作者:项艳 孔德明 发布时间:2012-09-27 14:29:42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为落实量刑规范化改革,对内加强刑事法官的培训,确保《量刑指导意见》得到正确的执行;对外加大量刑规范化法律知识宣传,推进刑事案件的量刑规范化。自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至今两年来,该院适用量刑规范化的标准共审理刑事案件600余件,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保证量刑公开透明 按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要求,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当突出量刑的程序。公诉机关可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量刑建议权,辩护方也可根据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特别是故意伤害类的案件,因为被害人是犯罪的实际受害者,在对被告人施加惩罚时,应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和要求,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因此可以引导被害人参与量刑。 该院审理的金某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因琐事与人发生打架,在打斗过程中致一人重伤甲级、一人轻伤甲级。在审理过程中,由于量刑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各方参与,使被告人对量刑的过程和结果都很了解,在量刑中能够采纳或不能够采纳的原因都作了说明,最后宣告刑为三年零六个月,在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服判。 保证量刑更加精细 过去,法院量刑比较粗放,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往往以年或者半年为单位。在实施量刑规范化以后,案件的量刑单位能精确到月,这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彰显了司法公正。 该院审理的郑某盗窃案中,被告既存在入室盗窃的增加情节,又有退赃的减轻情节,根据“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原则,最后宣告刑为一年零八个月,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 计算刑期有理有据 以前关于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究竟从轻、减轻多少没有标准,法官对于从轻、减轻的幅度不容易把握。量刑规范化改革实施后,对从轻、减轻的幅度作了明确规定,以便法官准确计算刑期。 该院审理的李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致他人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八级,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案发后李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标准,重伤乙级的起点刑为3年,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加刑期1个月至3个月,则本案的基准刑定为42个月,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减轻30%,且被害人吴某的行为对引发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存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10%,被告人在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了民事赔偿,可减轻10%,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减轻20%,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且在本案发生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后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此案中,所有量刑均有据可依,法官很轻易就能根据案情得出从轻、减轻的幅度,计算出刑期。 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明显下降 2010年末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2011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均有明显下降。 据该院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在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后,通过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量刑理由,同时制作量刑表将案件量刑的计算依据以数字的形式表述,增加量刑的直观性,直接提高了一审的服判息诉率。而量刑规范化标准的实施,保证了上、下级法院在量刑幅度的理解上保持了一致,从而上诉案件中的改判率也出现了下降。 该院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后,改变法官的量刑思维和量刑方法,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推进了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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