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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司法公正
作者:铁虹   发布时间:2012-03-22 16:55:18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我国逐步走上了法治的轨道,早在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对司法公正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实现法治的保障。伴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人们不但要求司法实体公正,作为一个被“人治”了几千年的国度,社会全体成员对程序公正的向往和要求也更加强烈。在当代中国,提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没有公正的司法过程,不可能得到公正全面的司法结果。

  法的生命与深刻内涵是公正,公正是司法活动亘古不变的主题。法官不但要实现公正,还要让人看得见公正,感受到公正,尤其是要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公正。诉讼可能只实现了有限的实体公正,但所有的诉讼都应该实现完全的程序公正。绝大多数当事人一生中来法院可能只一次,法官有责任确保当事人无论胜败,都至少会认同和尊重我们的司法程序,使他们觉得受到程序公正的待遇和合理文明的礼遇。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是人类法治从感性层面向理性层面的升华,折射出人类在理性世界最终追寻的公正,因此有人把它称为“公正之上的公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Wiiliam Dou g las曾明确论述了程序公正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强调“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近年来,一系列冤案的发生证明,程序公正已经不是理念的问题,而是诉讼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了。李化伟杀妻冤案和杜培武杀死二名警官的冤案证明,没有公正程序,人为制造的假证据可以顺利完成其本不应该起作用的定案作用,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原本可以防止的司法信用遭受巨大冲击。这两个冤案都是由一审判处死刑,经过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杀死二名警官却改判死缓,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很明显,这种改判本身证明,办案法官群体已经发现了问题,但无可奈何,作了一种折衷的技术性处理。这种折衷处理虽然保住了被告人的人头,而有背法治原则是显而易见的,其带来的人权实体问题受到侵害也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无法指望不公正的司法程序能导出公正的实体裁判结果,就象我们无法期望黑哨主宰的足球场能有公正的比赛一样,实体法的适用以及实体法所体现的法律正义,必须依靠公正的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

  法治可以让社会有序地运行,使人们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有了公开的评价准则。在司法活动中,可以排除人为的肆意和无序,将诉讼活动安排在规则范围之内,因此,败诉者虽对结果不满,但由于程序公正,他将不得不接受对他不利的判决。古希腊法庭在审判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渎神”一案时,苏格拉底在法庭上不仅享有辩护权,还可以与有关证人对质,最后,500名陪审公民通过投票判处其死刑。有人劝苏格拉底逃走,但他认为作为一个公民,应当服从国家法律的判决,最终坦然受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程序公正实际上就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公正的审判程序,可以体现法律的尊严,可以使最终的裁决结果得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从而消除“缠讼”的现象。只有实现程序公正,法律的尊严才能被充分维护,法律秩序才能长久保持,个人的权利才能被全面保护,公民的法制观念才会得到真正提高。

  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追求,片面强调程序公正会使司法活动背离法治的精神,走向形式重于实质的误区。

  目前,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推进法治,强调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进而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们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实体公正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国家行使司法权的目的就是在查明主体间纠纷的客观事实基础上,运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恢复已被侵害的法律权利、矫正被扭曲的社会秩序。不论刑事、民事或行政司法,都要以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处理为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说,离开实体公正,司法活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揭示冲突和纠纷事实的真实状况,司法公正就失去事实前提和基础,也就谈不上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如果一味主张程序优先,而忽视实体公正,就会出现如刑事审判中在强调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忽视了对被害人的保护的情况;可能为法官以“程序公正”为借口而损害普通民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大开方便之门。在美国家喻户晓的辛普森案中,大量证据表明是辛普森谋杀了他的前妻及男友,可最终的结果却让一般人大吃一惊,法官宣布辛普森“NOTGUILTY(无罪)”,因为警方在收集几个主要证据时程序违法。这就个案而言,可能会放过了一个疑凶,但对社会而言,受害者的家属并没有寻求到正义———正义应是对辛普森严厉的刑事制裁!辛普森之所以能利用所谓的“程序正义”免除刑事处罚是与其花费了上千万美元,聘请了一支阵容强大的律师团有紧密联系的,而这种“程序正义”的代价普通民众是很难支付得起的。美国立法和司法界已经意识到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的很多弊端,并已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如承认“侦查陷阱”所获证据在一定情况下的合法有效性,还有l984年纽约州诉夸尔斯案中确立的“米兰达规则”的例外———“公共安全”和“紧急情况”等。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只翅膀。立足国情。根据法治的精神创新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规则,统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体现立法精神,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公正的结果只能在公正的过程中产生,程序公正如同实体公正,也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作为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本无所谓谁首选,谁优先之区别。二者相互依存,程序因实体问题而生,为保障实现实体公正服务,实体公正必须在程序合法和程序正义的指引和限制下去实现,遵循司法程序,追求程序公正的过程同时也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审判程序公正,而实体判决结果与案件客观正义相去甚远。法官虽然奉行了程序上的公正,但他却有可能在实体法上丧失了公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公正的实现是以牺牲实体法意义上的公正为代价的。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对于已经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在发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后,应当允许重新起诉,但是,程序的公正性却排斥这种“两次起诉”的合理性;再比如,民事案件债权人因逾期行使请求权或者举证不能而其合法债权得不到保护。中国目前的现实是老百姓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也是一知半解。要求当事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必须完成举证,未完成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官可以以所谓的程序公正,完全不顾客观事实违背道德和良知去作出判决,这不符合中国国情。只要当事人不是故意搞证据突然袭击,就应当采纳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甚至即便是当事人搞证据突然袭击。为什么法院只能开庭一次,完全可以再次开庭,给另一方当事人准备的时间和机会。所以程序公正不能被曲解,用歪,在现有司法资源条件下案件实体公正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拖延诉讼,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公正,而放弃对具体个案实体公正的追求,力保程序公正,是不得已的退而求其次,不是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必须为实体公正服务,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出现矛盾时,必须运用法官的智慧,充分实现实体公正,绝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同时,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为程序公正,后者为实体公正,他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无论是在程序运用还是在实体处理中产生了不公正,都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造成影响或破坏,人民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关注程序与实体的处理问题,统筹案件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实现。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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