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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两审判决履行
发布时间:2012-09-18 10:45:00
本网讯(通讯员 武令涛)
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有义务按协议履行。徐义在与徐青、徐贵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拒绝履行,徐青、徐贵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徐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徐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徐青、徐贵的宅基地与徐义家前后相邻,宅基地西侧是一条四米宽的南北路。2009年徐义在其西侧有便利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建造了朝南的院门门楼,徐青、徐贵与徐义家因出路问题发生矛盾。后经双方同意,在所属村委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09年3月4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和解,互不反悔;2、徐义同意在2009年年底将门楼改为门朝西;3、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徐义拒不履行该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兰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利益,此协议属有效协议,被告应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据此,判决被告徐义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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