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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法院首例“醉驾”案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2-09-07 16:24:41
本网讯(通讯员 胡云珊)
9月6日,云南省马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的首例醉驾刑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比亚迪轿车沿杭瑞高速公路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驶,行至杭瑞高速公路K2141+450m处时,所驾车辆右前部撞于道路中央隔离栏,造成所驾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269.5毫克,已达到醉酒标准。经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配合抽取血液,后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事情的经过,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19750元。 马龙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无视法律规定,在醉酒时上道路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结合本案,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的驾驶员朋友,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切莫触犯刑律成为“马路杀手”,踩踏“高压线”。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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