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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扰休息15户居民诉工地 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2-09-07 09:36:27


     本网讯(通讯员 孙建辉 齐勇业 白胜勇)   张军、刘悦瑞等十五户居民,经过多方协商相邻关系不能有果,便状告在其住地家属楼后面承建XX小区施工的XXX建设集团。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经过五个月的调节双方和解。

    张军、刘悦瑞等十五户居民的家属楼后面与XXX建设集团承建XX小区工地中间是一条6米左右的路。XXX建设集团在工地的上安装4盏照明灯,以便晚上照明和防止丢失建筑材料,于是到晚上19点到次日的5点将这4盏灯打开照明。这些灯位于张军、刘悦瑞等15户后侧,灯光高度与住户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15户中刘悦瑞的卧室仅7米左右,中间没有任何物体遮挡。这些灯开启后,灯光能照亮15户住室及其周围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卧室内造成明显的影响。在阳台上看夜间开启的工地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

    被告的答辩意见是我们在此施工,肯定会给周围的居民日常生活和行走带来不便,我们尽量减少影响。

    庭审上,审判长孙建辉依据原告的诉称及被告的辩称,依据《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原则及《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工地灯光当然被涵盖在其中。合议庭成员齐勇业说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不仅包括那些症状明显并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还包括那些症状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光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目前已被公众普遍认识。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暗光环境下休息。工地设置的照明灯,其射入周围居民卧室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

    同时通过开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所诉施工工地使15户居民忍受白天施工噪音,晚上遭受灯光。使人难以入睡,因此15户居民不同程度出现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医院出具的证明),这是涉案灯光对张军、刘悦瑞等十五户居民实际造成的损害。被告开启的4盏灯光,已对原告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妨碍相邻关系,构成侵权。

    经查法律许可灯光部署在车站、机场、公路等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方便服务而必须设置的照明、装饰用灯是可以的,若只是为达到公司自己经营场所便利而设置的照明灯,则是不应该的。实际上该公司完全有条件以其他形式为自己经营的施工环境提供照明,或者通过采取遮挡等必要的措施来避免自己设置的照明灯光妨害相邻关系中的他人合法权利。被告所说用于正常施工照明,不能成为其侵权行为即妨害相邻关系的合理免责事由。尽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不能举证证明灯光污染对其相邻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在法庭讲明利害关系情况下,顾大局意识,舍小家为大家美化城市建设原告方也同意法庭意见,于是被告方也改变工地施工照明,双方和解。

    一场历时5个多月的相邻关系纠纷,就这样在法庭多次亲临施工现场,多次把当事人召集到一起,看灯光影响程度,在孙庭长、齐庭长的努力下,以原告方撤诉,被告方改变照明策略双方和解,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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