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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休息权的保护困境及完善策略
——从一起“血汗工厂”的曝光说起
作者:胡正民 郭桂芝   发布时间:2011-12-06 13:49:54


    2011年9月意大利奢侈品牌GUCCI的旗舰店被指为“血汗工厂”,以苛刻规定虐待员工,很多规定严格限制员工的生理需求,甚至“喝水必须要向上级申请,上洗手间也必须得到许可,上洗手间的时间被严格限制在5分钟内”。 GUCCI的深圳旗舰店员工一天的工作时间大约为10小时,但每晚22点下班后,员工们都要“先打卡下班再加班”,往往要清点货物到凌晨2、3点钟。有些女员工怀孕期间,每天上班仍要站立十几个小时,且公司主管不允许在店内休息时吃东西补充营养,有位怀孕的女店员因此流产。对于GUCCI被指血汗工厂事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及深圳市劳动部门已立案,正在进行调查。

    联想到2010年深圳富士康工厂的“跳楼事件”,及近期新闻媒体曝光的《不愿超时加班五员工被开除》、《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回复摩托罗拉天津厂严重超时加班问题》、《深圳一农民工猝死宿舍 曾超时加班》、《淄博员工拒加班厂长竟施拳脚 打人者已被拘留》等新闻报道,也反映农民工超时加班、休息权被严重侵犯现象普遍存在。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外出务工是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中坚力量,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2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3亿人,本地农民工0.89万人①,全国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预计至2011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4亿人。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的问题是当前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有关农民工休息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也日益严重。沿海地区部分企业员工通常每天干活长达12至15小时,甚至一个月没有一个休息日的消息,经常见于报端。特别是那些只顾追求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往往给劳动者施加种种压力,使农民工的休息权遭受极大程度的侵犯。休息权是农民工的一项权益,也是一项义务,可这一权益和义务在我国各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和履行。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法律学术上有较多的研究,但针对农民工休息权的保障问题的研究,目前还不够深入、不够具体。

    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是通过休息和休假来体现的。反观我国对农民工休息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存在对农民工休息权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劳动行政部门未能依法履行其职责,对农民工休息权的保护不利等种种弊端,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做一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

    二、我国农民工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

    (一)休息权的含义、内容和特点

    1.休息权是我国宪法所付予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包函休息和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②。农民工虽然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但同样享受法律规定的休息权益。

    2.休息时间的种类包含以下两种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它包括工作中应有的中间休息及用善的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它是指一个工作日下班后至下一个工作日上班时的休息时间。这种休息时间是指每天上班之外的时间,是保障劳动者恢复体力和智力的重要阶段。

    3.休假时间的种类包含以下四种

    (1)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是指周末时间。

    (2)法定节假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法定节假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3)探亲假是指劳动者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4)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4.休息权的特点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农民工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二)我国对劳动者的休息权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宪法所付予的。据此,《劳动法》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的地方法规等,对职工的休息权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而体现出来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条款。

    1.法律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1)标准工作时间

    法律上对工作时间的明确限定就是对休息时间的法律保证。我国《劳动法》则以规定和限制工作时间的方法,综合采用直接和间隔的方法付予并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修订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重新发布了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故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对延长劳动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劳动者加班后,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休或劳动报酬的补偿。

    2.法律对休息时间的直接规定

    (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

    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程中的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其因工作岗位和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间歇时间一般是4小时后开始,一般休息一至两个小时,最少不少于半个小时,不计入工作时间。一些单位不能实行固定间歇的,应保证职工的用餐时间。

    (2)周末休假日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际是推出双休日。

    (3)法定节假日

    我国在法定节日为全体公民休息日: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次修订)》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规定至少为11天,即: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探亲假

    我国在1981年修订的《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团聚的,双方中的一方可以享受每年30天的探望配偶假。未婚职工每年享有20天的探望父母假。已婚职工享有每4年一次20天的探望父母假。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规定国营企业合同固定工人一样享有探亲假待遇。

    (5)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除了公休日和节假日之外,职工享受的保留工资的一段连续的休息时间,也被称为带薪休假。2008年1月1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通过以上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劳动者的上班及加班时间已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休息权保法律障制度规定是较完善的,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享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探望配偶假及探望父母假。这份在20年前颁布的探亲的规定目前仍是有法律效力的。但遗憾的是,现在对不是以上规定范围的农民工可否享有同样的探亲假,无任何权威机构作出补充或解释。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至少应享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权。

    三、农民工休息权实现的特殊之处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之中的一个最大的群体,他们通常背井离乡,进城或来到沿海地区或进入工地、厂矿从事艰苦的劳务工作,他们的休息权的实现具有许多特殊之处。

    (一)农民工对每日休息时间及公休时间的休息权的实现期望相对较小

    大多数农民工离开自己的家乡,远离自己的家庭,进城或者到沿海的企业工厂打工或者是到边远矿山打工。农民工生活及住宿场所一般都是企业提供的场所或者是就近租房居住,不能和本地劳动者一样每天回家。每天除正常上班外,农民工的社交及业余生活相对较少。相当一部份农民工认为下班后晚上无事可做,还不如加班多赚点钱,这部份农民工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休假日加班视为正常现象。加班加点往往也是他们多获得报酬的唯一途径。农民工绝大部份从事的是低价体力劳动,为了多赚钱往往会自愿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

    (二)农民工对探亲假及年假等休息权的实现期望相对较大

    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2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3亿人,外出务工地点主要分布在我国沿海地区及内地的大中型城市。他们主要来自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安徽、河南、贵州等省份的边远山区。农民工回家时单程平均时间需要1至2天,往返路途需3至4天时间。农民工主要乘坐的交通工具是火车和长途汽车,在路途上须消耗大量的时间,故每次回家探亲或休年假都期望假期时间较长,一般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期为15天以上。实际上外出农民工每年难得一次回家探亲或休年假。他们都背井离乡,乡思情绪很重,回家时一般都希望与亲人团聚时间长一点。

    (三)农民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

    农民工虽然是一个较大的群体,但又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农民工的学历普遍较低,所从事的工作大部份是城里人不愿干的苦活累活。往往为了生存和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或为了改变自己的生活困境,不得不委曲求全,忍痛割爱法定的“休息权”,甚至“心甘情愿”被剥夺“休息权”。同时,农民工对休息权保护的意识普通较弱,对一些单位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甚至没有按规定付足加班费用,员工却不敢吱声或说了也没人当回事。

    四、农民工休息权保护的现况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法定全年休息日至少达104天和法定假日至少11天,劳动者至少有115天为休息日,这意味着法律保障了人们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休息时间。然而,实际上,农民工的法定休息时间遭到了普遍的侵占。

    (一)农民工休息权保护的现况及存在的问题

    1.珠三角、长三角地区是我国农民工最多的地区之一,这里的农民工被强迫加班加点的现象也令人触目惊心。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对2011年上半年度农民工投诉数据的统计,农民工关于企业超时加班的举报跃居投诉榜首,这说明农民工对于休息休假权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也说明农民工的休息权受到严重的侵犯。③

    2010年深圳富士康工工厂的“跳楼事件”背后也反应了,世界最大的制造企业严重超时加班的问题。普工月加班100多个小时,在富士康是很正常的事。如果农民工想赚取更多的钱,就不得不选择多加班,不得不选择放弃自己休闲娱乐的时间,进行简单而又重复的劳动,通常员工赚的钱有一半是加班费。

    据2011年3月18日新快报报道:东莞市寮步镇某自行车公司上班的刘某向劳动部门投诉,该工厂每天加班时间都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劳动时间,工人常常加班到晚上12点多,就连周日的正常休息时间都没有。该厂一位台湾管理干部还对不服从的员工进行恐吓和殴打,情况十分恶劣。④

    此外,如最近的《不愿超时加班五员工被开除》、《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回复摩托罗拉天津厂严重超时加班问题》、《深圳一农民工猝死宿舍 曾超时加班》、《淄博员工拒加班厂长竟施拳脚 打人者已被拘留》等新闻报道,也反应农民工超时加班、休息权被严重侵犯现象普遍存在。

    2.以上只是一些在近期被多家媒体报道的个案。笔者今年利用假期走访了珠三角及长三角的近百家企业,这些企业有电子、化工、鞋类、塑胶等行业。工厂员工几乎都是农民工,其中外省人员占95%。调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超时加班,有72%的企业员工平均加班每月超过36小时。平均每月加班超过100小时的员工占调查中的13.7%。有7.4%的受调查者表示,在近一年之中有至少一次连续上班超过30天。绝大部分加班是企业要求或变相强迫的。虽然调查中全部企业老板或主管表示没有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加班均为员工自愿或员工主动申请,但93%的受调查员工表示,若没有按主管的指示加班,将会受到处罚。可见超时加班加点是农民工休息权保护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

    调查中发现,存在的第二大问题是约65%的工厂每天上午、下午工作中间有10分钟的停工休息时间,这对于员工的体力恢复和精神放松有很大的帮助。但往往需要每天延长30分钟的劳动时间作为工间体息时间的补偿。实际上这是一个变相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且没有支付这30分钟的加班费用。约58%的工厂企业每天早须开10至20分钟的早上宣导会议,或晚上下班的总结会议。而这些都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召开,也不计加班费。这些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也不计加班费,实际上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休息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农民工休假权保护的现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劳动部门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不断增多。其中农民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相信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的农民工只是少数,绝大多数还是吞声忍气地承受着。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100%的受调查企业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中规定的带薪探亲假。仅有18.6%的企业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带薪年假。农民工需回家探亲或过春节年,往往须向企业主管以事假的理由提出申请。一年提出一次返乡假申请,主管的同意率约占80.7%。可见外来农民工基本上可以一年一次的回家探亲。但几乎都须扣除工资,能报销返乡车票的更是凤毛麟角。可见农民工的休假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侵占农民工法定休息时间现象的原因分析

    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有一定的根源。笔者对侵害农民工休息权的现象作进一步分析,发现存在以下五个主要原因。

    1.立法不足

    笔者认为我国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立法面较广,但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大群体的休息权没有具体的立法。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探亲假,但作为农民工如何享有探亲假,假期多长等目前还没有立法规定。而作为保障农民工的的仅有《农民工维权手册》,但其只是一个指导手册,没有上升到法律地位。

    2.城乡差距

    目前我国的城乡差距依然很大。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不到城镇人均收入的1/3⑥。一批批急于改变生活现状的农民涌向城市,干了城市中苦脏累的工作,还不停地强迫他们加班加点地工作,同时又得不到相应的报酬。久之,强迫农民工加班的现象却没理由地变得“理所当然”了。

    3.人才竞争和就业压力

    目前,各个用人单位都建立了“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机制,增强员工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促使员工自我加压。同时,我国目前就业压力增大,2010年,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168万人,新增农民工1242万人。我国目前的城镇失业率仍有4.1%⑥。每年毕业的500多万大学生对学历较低的农民工的就业形成了严峻的压力。加班造成的损害农民工是自知的,但迫于人才竞争机制和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就业压力,农民工往往只能选择忍受。

    4.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本就属于弱势一方,很少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农民工去相关部门投诉。许多被侵权的农民工即使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或投诉,往往也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处理。

    有的地方政府对企业用工管理上的不法现象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为这样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忽略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往往没有主动执法,没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于加班加点等侵权行为往往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5.没有工会或工会维权作用缺失

    我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近2万人的台湾金宝集团东莞长安厂时至今日仍没有成立工会组织,500人以下的小型工厂有60%没有成立工会。在我国沿海地方大多数外资企业及小型企业没有设立工会。外资企业的员工主要是农民工,由于在农村没有工会,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够,且农民工流动性强,更换工作频繁,使员工没有成立工会的意愿。另一方面是外资企业害怕成立工会后不利于随身所欲的管理,故往往对员工提出成立工会的要求加以阻挠与限制,更别说会主动旨引导员工去成立工会组织。

    部分企业即使有成立工会,但工会往往也是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绝大多数的企业工会只是组织一些文娱活动等,根本没有行使为员工维权的职责。工会主席等工会领导往往就是企业领导。即使不是企业领导,很大部分工会委员也被企业所操纵。工会面对加班加点等侵权行为也很少提出异议,甚至成为企业的代言人。而处于弱势的农民工还是没有真正的代言人,面对侵害无力解决。

     五、完善我国农民工休息权保护制度的若干设想与建议

    (一)新增或完善农民工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法律规定

    现行劳动法与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起,基本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需求。但对于2.5亿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劳动群体, 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在农民工的返乡探亲或返乡农忙等方面,目前还没有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建议尽快新增或完善农民工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办法。建议如下:

    1.在探亲假方面: 农民工对探亲假及年假等休息权的实现期望相对较大,故建议将农民工年假与探亲假合并,于法律中明确规定农民工每年至少享有一次20天的带薪返乡探亲假。

    2.在工作时间方面:由于农民工对每日休息时间及公休时间的休息权的实现期望相对较小,故可以规定每周两天公休中安排一天加班。同时在农民工自愿及能保障农民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可延长工作时间1~3小时。不受“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之限制。但在所有加班加点时间,除必须支付法定加班费外,另须安排补休。补休方法是将所有加班加点时间汇总后,以每8小时折换为一天,用于返乡探亲。可以与返乡探亲年假同休,也可以单独返乡补休。

    通过补休假及有针对性地加大用人单位的加班成本,以满足农民工休息的特殊需求。同时政府应当落实减少城乡之间的差距,落实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使农民工的休息权在法律上由更充分的保护。

    (二)加大劳动行政执法及宣传力度

    超时加班的现象不仅非法剥夺农民工的休息权,也严重伤害法律尊严。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强劳动行政执法的力度和强度,而不是坐等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及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及农民工进行劳动法制意识的宣传及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当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对农民工较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应当安排对在节假日、公休日及深夜时段还在加班加点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当每月定期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对侵害农民工休息权的现象严惩不待。通过提升劳动执法硬度和刚性,提升用人单位及农民工的法制意识,来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加强工会制度改革,提升工会的实际职能

    工会在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上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但我国众多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我国是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居然在拥有成千上万职工的企业中没有工会组织,真耐人寻味。我国现行的工会制度势必需进行改革,应当规定对5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工会主席及委员必须由从基层员工中选举出来,及农民工委员占工会总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农民工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同时还须规定企业老板、中高层管理干部及老板亲信不得担任工会主席或委员。

    上级工会须定期对下级工会委员进行职能培训。以提高工会委员的实际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能。企业工会应当履行实际职能,积极维护员工的权益,对侵害农民工休息权的现象肯主动进行指正。对严重者须及时向上级工会及劳动监察部门汇报。发挥企业工会作为集体劳动关系主体的身份与职能,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六、结语

    本文上述研究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可以通过新增或完善农民工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法律规定、加大劳动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工会制度改革及提升工会的实际职能等方案的的执行与落实,使我国农民工的休息时间得到法律、行政等多方面的充分的保障。落实以上方案,充分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有利于农民工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更有利于企业的创新与生产效率的提高。当然农民工休息权的充分实现,更有赖于我国法治建设、城乡差距的缩小及宏观就业环境的改善。

    注释:
    ①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2月28日版。
    ②王全兴:《劳动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③郁中华:《企业超时加班首居投诉榜首》、上海市总工会网站,2011年11月3日,网址:http://shwomen.eastday.com/renda/node6797/node6807/userobject1ai1304333.html。
    ④田晓霞:《员工被迫超时加班致凌晨 不服从遭干部恐吓殴打》、《新快报》2011年3月18日版
    ⑤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2月28日版

    参考文献 :
    ①本文的写作主要参考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②张少标、周国银主编:《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实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
    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农民工维权手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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