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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坚持司法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作者:韦朝欢   发布时间:2012-08-31 16:46:27


     本网讯(通讯员 )   广西巴马县是世界长寿之乡,外来人口逐步增多,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面对这种局面,巴马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全体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确保审判、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少年审判工作

    1、自2009年以来,巴马法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树立“寓普法于庭前、寓帮教于庭后”的工作理念,注重根据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力在预防犯罪和防止二次犯罪上下工夫,少年审判工作彰显帮教特色。共审结未成年人案件102件154人,共开展回访帮教工作141人次,无一未成年人罪犯重新犯罪并安心改造工作。

    2、巴马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狠抓庭前普法、庭后帮教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该院狠抓庭前普法工作,坚持与当地各中、小学校建立密切联系,定期组织法官到学校给中小学生宣讲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知识。精心选择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让学生旁听法庭开庭审理全过程,寓教于审,引导学生对犯罪行为所触犯法律的理性思考。自2009年以来,我院法官共100人次被聘为各校法制副校长,共为各中小学校开讲近200节法制教育课,组织未成年学生到庭观摩庭审现场60余次近10000人。

    二是发挥定纷止争职能,能动破解工作难题、化解社会矛盾

    1、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新路子,研究调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努力促成当事人互让互谅。2009至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8件,民事赔偿调解结案65件。

    2、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原有调解机制的基础上增加人员配备,单设统揽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互动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疏导。同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741件,调解或调解撤诉共1512件。

    3、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新途径,健全当事人诉权保护、非诉案件审查等长效机制,提高行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统筹兼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涉及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等案件,努力通过协调和解方式化解矛盾。2008年至2011年,共受理行政案件47件,其中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撤诉的8件。

    4、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三大环节的协作配合,从源头上减少执行工作矛盾;同时,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重视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穷尽执行措施的同时,加强当事人思想疏导,提高执行和解率。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共受理执行案件339件,执行和解289件。

    二是营造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落实司法公开、司法利民、司法便民措施

    1、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落实司法公开措施

    立案公开。“一站式”立案服务平台提供讼诉引导、立案受理、材料收转、法律咨询,通过电子公告屏,将预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地点、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审判公开。对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之外,通过中国法院网和巴马县有线广播电视等对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直播,让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电视等直观案件的审理经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对部分社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广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庭审旁听、观摩,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听取他们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庭审过程中采用数字化庭审系统对庭审的整个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使庭审工作全面公开。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扩大旁听范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下乡办案,实行就地开庭,方便基层群众旁听,主动把庭审搬到群众家门口,公开庭审过程。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通过落实陪审员的庭前预知权、完整庭审权、合议庭评议权、民事案件的调解权以及案件出现异议时的提交权。

    执行公开。不断完善对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和风险,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告知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执行款物的处理等。

    判文书公开。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同时做到公开诉辩主张、公开审理经过、公开证据情况、公开认定事实、公开裁决理由、公开法律依据等“六公开”。 

    2、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司法利民、司法便民措施

    一是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全面推行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咨询解答、诉前调解等“一站式”便民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有关诉讼知识,告知其法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提示其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诉前指导、诉中释法、诉后答疑等工作,指导和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执行好《诉讼费缴纳办法》,落实司法救助制度,降低诉讼门槛,最大限度的方便人民群众。在立案收费等相关工作中,杜绝超标准收费、乱收费。对特定主体和特定案由按照规定进行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2009年至2012上半年,共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用10万多元,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是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结合农村审判工作的实际,采取设立巡回审判工作点,明确巡回审判案件类型、加强与乡镇及村干部的联系,抓好制度建设等措施,开通涉农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加强巡回审判工作,依法及时解决涉农纠纷案件,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四年来共到全县边远农村巡回开庭审理案件近100件,及时化解发生在基层农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群众诉讼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减轻群众负担。

    四是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积极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及“大排查、大接访、大调解、大防控”活动,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努力解决群众困难、全力维护群众权益。四年来共出动接访人员100多人次,接访当事人和群众300多人次,发放法制宣传资料1000多份,处理群众来信35件次,未发生一起因工作失误造成的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五是全面巩固“五化”法庭成果,对涉农纠纷案件尽可能实行上门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等多种方式,简化手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在部分辖区乡村设立巡回办案点,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门法官深入村屯邻里、田间地头进行开庭,适时利用农民群众相对空闲的早、中、晚时段到案发地开庭,就地解决纠纷,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减轻农村当事人的费用支出负担。三年来,共上门立案200余件。

    六是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把法制教育引入学校、农村、企业、社区,积极主动地到辖区中小学讲授法制课,模拟法庭审案,使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远离犯罪,教育了未成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三年来,模拟法庭审案100余件,送法进校、进村屯等共300余次。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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