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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原告朱某某、刘某某诉被告陆川县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这起历经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玉林中院发回重审关于一头牛的赔偿问题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2011年5月15日下午16时许,当时系雷雨天气,朱某某拉着自家的耕牛在清湖镇陆坡村旺村村民小组上高完坡的山岭上放牛,当耕牛走近清湖10KV三水线55号电线杆时,该电线杆出现“零序接地”故障,且当即倒地死亡。事故发生后,农电工黄某正好坐摩托车路经此地,朱某某立即向其报告,黄某也当即打电话向清湖供电所报告,清湖供电所很快派人到出事现场拍了相片,但未作处理。事后朱某某将死亡的耕牛卖掉,得款480元,并要求陆川县某公司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但该公司认为耕牛是因为雷击死亡,与其无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下,朱某某遂起诉到陆川法院要求处理。一审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某的耕牛死亡是遭受雷击死亡,归结为不可抗力所致,被告陆川县某公司不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3月二审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陆川法院重审。
承办该案的民二庭何法官在接到本案时,了解到朱某某夫妇都是60多岁的老人,而且其中一位还是残疾人员,生活比较拮据。这起耕牛的死亡事件直接恶化了两位老人的生活状况,对于像朱某某这样的的弱势群体的权益,于法于理都应该予以保护。可是原告因为不懂法,死亡的耕牛没有经过估价,就卖给别人屠杀,致使耕牛的价值是多少无法进行估算,而案件的被告方也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证明耕牛的死亡与其高压输电行为无关。何法官认为双方协商调解是解决本案纠纷最好的途径。但在调解过程中,两被告坚持认为耕牛的死亡是自然的雷击死亡,与他们无关。原告也坚持要两被告赔偿耕牛的价值按市场价是5000元。何法官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被告方的辩解无论是从本案的证据上来看,还是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效果来看,都是站不住脚的;原告把死亡耕牛卖掉,致使价值无法估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双方在何法官耐心调解下,达成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赔偿2000元给原告朱某某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