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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偿 的哥起诉讨回公道
发布时间:2012-08-21 14:10:05


     本网讯(通讯员 张双召)   “感谢你,感谢咱许昌两级法院,是你们保护了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后我们出租车买保险更有信心了!”2012年7月6日,在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内,农民工出租车的哥王墩子紧握着该庭张法官的手激动地连声道谢。

    出租车的哥王墩子状告营伦(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过许昌市两级法院的公正处理,王的哥高兴地从襄城县法院领取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金9015元,一场出租车的哥状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宣告结束。该案是许昌市两级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维护农民工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又一成果。

    2009年,农民工王的哥远离家乡来到襄城县打工,东挪西借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同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车架号为豫DZ9818号车的保险合同,由被告承保该车辆的车损险46700元不计免赔,保险合同期间为自2009年9月9日零时起到2010年9月8日24时止。王的哥按保险合同约定全额向被告交纳了保费。2010年9月7日王的哥驾驶该车行驶至襄城县山头店乡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后王的哥多次向被告协商按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支付该保险车辆的车损7915元、施救费800元,被告拒绝赔偿。王的哥为此事故及向被告请求理赔花费交通费一千多元,却未得到分文赔偿。王的哥不堪受辱,愤怒起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王的哥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车损赔偿金7915元(配件5115、工时费2800元);判令被告支付王的哥施救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襄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由该院民一庭经验丰富的法官张双召主审此案,经多次调解无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王的哥在被告处办理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46700元等,王的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由王的哥提供的有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合理赔偿,现王的哥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王的哥的损失经查明有车辆损失费等计9015元,由被告按照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予以赔偿。被告称王的哥所诉事故无法确定原因而不予理赔,但无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判决如下:营伦(中国)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王的哥车辆损失费等901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该案宣判后,营伦(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其不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为由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民二庭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7月,营伦(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将理赔金9015元转账至襄城县人民法院的账户上支付给王的哥,王的哥领取该款后,露出了久未的笑容。(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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