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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酒后驾车 撞“的士”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24 11:10:26


     本网讯(通讯员 贾国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被人们念叨在嘴边,而胆大的朱某竟然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而且无驾驶证,8月24日,朱某被河南省睢阳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3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夏路交叉口处时,与隋一某驾驶的豫N_T9273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87.1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隋一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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