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将自己摩托车偷回又获赔偿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赖洋   发布时间:2012-08-23 09:25:20


    案情:

  方某花了5000元买了辆摩托车,骑了半年之后,方某的好朋友唐某提出借用下方某的摩托车,摩托车借给唐某后,唐某就一直未归还。方某有一天路过唐某家的院子,方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就停放在唐某家的院子里,于是偷偷的推出来,推出来之后,第二天唐某找到方某表示歉意,说自己不小心将其摩托车丢失,因该摩托车已经骑了半年有余,自己愿意以4000元赔偿方某。方某想了想说:“好吧,你愿意赔就赔吧”。唐某赔了方某4000元后,方某自己也觉得这样做有点不太妥,后将其摩托车拿去便卖得了3500元。对于方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意见:

  对于方某的行为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方某把自己所有但在他人合法占有的摩托车弄回来并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所有权。因该摩托车本就归方某所有,所有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方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事实真相,使唐某误以为方某的摩托车被盗,因方某隐瞒事实而非法占有了唐某的4000元钱,方某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自己所有但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即方某的行为够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法益是占有而非所有。这辆摩托车虽然是由方某所有,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却是由唐某合法占有。自己所有但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摩托车偷回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方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虽然行为人方某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唐某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最后行为人方某取得了4000元。但是方某事后的欺骗行为针对的还是那辆摩托车,其行为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方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以方某隐瞒事实的行为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一罪。 

    综上所述,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